甲係家具工廠的倉管管理員,串通友人乙到運倉庫內的家具販賣,得款朋分。請問乙是何罪?
業物侵占罪的共同正犯 為何?
乙非從事該業務阿
2006-12-15 05:21:1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加油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請教一下此題答案適用31條第一項
那31條第二項又如何解釋??
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難道"乙"非從事該業務,不能說是無特定關係之人??
2006-12-16 07:17:14 · update #1
1.刑法偽造文書分類18種…內容。偽造文書有十八種分類刑法,因個案犯罪行為不同,所以法條及法院判決不同,詐欺得利民國81年有判例 偽造有價證卷是指=本票=支票=股條=股票=各種有價證卷的..文書..文件..未經當事人授權口頭承諾不算都會衍生多種法條..的犯罪行
2013-04-15 23:50:10 補充:
2.為現今..會計...等等替公司[負責人].開票付款給廠商當反目成仇..不知誰是受害者.這就是一般的習慣及觀念但是[法律].法律分類非常詳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及詐欺.業務侵占 .吸金.偽造.準文書文書.也可能涉及偽造有價徵券.刑事部分可能可能會有期徒刑...透過法律爭取妳自己的機會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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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類非常詳細多而複雜每個行業有所不同範圍亦 不同
2013-04-15 19:49: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刑法
第 28 條
(共同正犯)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 31 條
(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因此依據31條規定
因甲有特定之身分故乙共同實施應論以業務侵占之共同正犯
2006-12-15 05:36: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