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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們~小弟今年27歲,但是小弟再16歲時因為交友不甚,因而被捲到一件竊盜案裡面,當時去少年法庭,(因為被判了竊盜罪成立)也判了保護管束,我也都有準時去報到,我想問的是:當年我16歲無知.現在事隔11年了.假如我被警察臨檢會查到有前科的紀錄嗎?聽說5年之內沒有再犯可以塗銷是真的嗎?老實說我很在意這件事~"~所以請大大們能夠詳細一點幫我解答一下,感謝大大們^^我只想知道我是不是還有記錄?5年之內都沒再犯真的可以塗銷掉嗎?謝謝您們^^
P.S:16歲之後開始算5年之後

2006-12-14 17:30:4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未滿18歲時的犯案,滿18歲後會消掉,只有經由特殊管道才可以查得到,而且就算查到,也不能作為「前科」的依據。你16歲犯案,而判的是「保護管束」,那根本不是「服刑」,嚴格說起來不算是「前科」,況且當初是少年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你的記錄應該早就消掉了,別想太多。

另外,所謂「5年」主要是指「累犯」計算的問題,依刑法第47條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而累犯主要有兩種效果,第一是「刑的加重」,第二是「緩刑變困難」;不過,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你的情形被視為「未受刑之宣告」,所以根本與「累犯」的要件不合,別想太多。

況且,你擔心的在警察盤查時會查得你是否有前科,基本上不用想太多,因為就算你被發現有前科,除非當下有顯而易見的犯罪嫌疑,否則警察也不能拿你怎麼樣。

以上,供參考

2006-12-15 10:16:58 補充:
補充一下,考警察的話,若是考行政警察,則先前保護管束的紀錄(若未消除)並不會產生影響;而該記錄亦不會影響申請「良民證」(移民時需附)。另外,人民應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去函至各機關塗銷該保護管束記錄。
以上,再供參考

2006-12-14 18:20: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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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8 22:57: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1. 五年是舊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而且沒有塗消的相關作業規定,只有說明(視為未受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八十六年修正八十三條之一(記錄塗消的規定)。現行規定是兩年或是三年視受什麼處份而定。總之你也不必管兩年.三年.五年.由於少年事件處理法曾修正過,再加上法院業務量大,所以雖然過了11年記錄可能仍未塗消,請打電話問該案管轄的少年法院是否已塗銷,如果記錄仍未塗消(一)是等少年法院幫你辦理塗消(二)是自己去法院辦理塗消。
2.少年非行記錄塗消後在高檢署的全國前案記錄表可能仍會有記錄,法院會則留下該案記錄,只是法院或檢不會稱其為(xx前科),會記錄為(xx非行)。
3.警察臨檢應是不會查得到,因為少年法院辦理塗消是行文給當初移送的管轄警察局,至於警察系統怎麼塗消不清楚,我以前同事是軍法局憲兵聽他說,以前抓到犯案的軍人,查問前科都說有某某前科,但是通報警察局警察局又說沒有。

參閱相關條文如下: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 1 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關於塗銷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與不得無故提供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之少年事件,亦有適用。
前項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之規定,於法院不適用之。
第 20 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稱之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係指保存機關依其主管業務就同條第一項事件或案件所建立之移送、調查、偵查、審理、執行之紀錄,但不含保存機關因調查、偵查、審理、執行該事件或案件所編纂之卷宗。

2006-12-15 16:21: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習慣看海 2 · 0 0

您的問題是實務上很多人都很疑惑的問題,就我所知說明如下:

一、所謂前科,是指一個人之前曾經犯過刑事上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保護管束、訓誡都不算)而執行完畢,就叫做前科。

二、前科紀錄是無法消除的。

三、您聽說的5年之內沒有再犯罪,有產生一些法律效果,是指一個人有前科之後,5年內再犯罪的話,就叫做累犯,對於再犯的罪就要加重刑度二分之一。另一方面來說,如果5年內沒有再犯罪的話,經過5年之後才又再犯罪,那就沒有累犯的問題,也就不會加重二分之一。

四、您的少年時期的保護管束,在法律上並不算前科,因為那根本不算是刑事上的犯罪,只是少年事件處理法裡面的少年違法行為(這個名稱自取的),總之,尚未進入檢察官偵查、法官判刑的階段。也就是說,您在我國法律中仍算是沒有前科之人。

五、但是,非常抱歉的是,您曾經保護管束的“紀錄”會顯現在警察查詢犯罪資料系統、檢察官查詢犯罪資料系統‧‧‧等一些司法資料中出現。然而,這個資料平常老百姓是看不到、拿不到的,就算是你以後求職或考公務員,都不會有影響。(除非你要考警察,那就說不定了)

六、臨檢的警察,通常查詢的資料都是打身分證查詢是不是通緝犯,不會查到您之前少年犯的資料,所以請您不用太擔心。

七、有網友提到少年事件處理法有規定要除去少年犯資料,但是實務上並沒有嚴格執行,換句話說,少年犯的紀錄都還是查得到的。(因為我的職業會接觸到上開資料,確實都可以看到這些資料)

2006-12-14 18:19: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 1 條
Ⅰ.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Ⅱ.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2006-12-14 17:52:3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LIIL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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