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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錢的那方以開本票的方式還錢
可是到期了卻沒兌現,那告他的話,有用嗎

2006-12-14 18:56: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一二二條規定: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欠錢的人如果未付款 要請他做成拒絕證書 並憑以提出訴訟
記得要在時效期限內提示 或要求做成拒絕證書

2006-12-14 19:10: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您的問題建議如下:

一、請依照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經過法院訴訟,大約經過半個月,法院就會把裁定給你,然後你就可以拿去國稅局查債務人有沒有財產。

二、債務人如果有財產,就請你趕緊趕快以你已經拿到的「本票裁定」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他的財產。

三、債務人如果沒有財產,那本票的時效只有三年,過了三年之後,本票失去票據法的效力,但是可以把他當作借據的性質來告。換句話說,縱使超過3年,也請不要把本票亂丟。

四、如果債務人是公務員的話,那一定可以查封得到薪水的。

五、總之,本票的重點在於,不用經過訴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省時省錢可查財產,所以現在很多人借錢,債權人都要求簽借據之外,還要簽本票,就是這個用意。

2006-12-22 17:55: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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