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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母親過世留下來的車子被弟弟開走~~而弟弟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到他名下~~而害得我必須莫名的承擔他開車風險的連帶責任~~是不是可以寫存證信函請他配合過戶~~請問存證信函是什麼~~格式是怎樣~~要怎麼寫~~可以教我嗎~~謝謝

2006-12-13 05:20: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LYR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以我這個例子的話~~存證信函的內容要怎麼寫呢~~可不可以寫個範本給我參考呢~~拜託囉~~謝謝

2006-12-14 00:47:15 · update #1

Water~~
我本來也是想說去報失竊~~但是有人說這會變成誣告~~所以才想說寫存證信函來請他配合過戶~~就算他還是不願意配合過戶~~至少這能幫我證明車子不是我在使用的~~而是由他使用中~~
本來我的邏輯是車子我不知道他開去哪對我來說就是不見了~~也想去報失竊還比較快~~但有學法律的人告訴我說千萬不能報失竊這是誣告~~
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解決~~謝謝你的意見喔

2006-12-15 00:02:52 · update #2

2 個解答

版主大大說真的!
你何必這麼麻煩去寫存證信函呢~~
你可以先通知你弟弟趕快配合辦理過戶,如果他不理你~~
告訴他車子在我名下~我要去警察局報失竊了,雖然是語
帶威脅,但是這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寫存證信函這段時
間到可以也解決問題的時間也太久了吧!

一來你弟弟不可能不理不踩~就算他不理不踩你報失竊就不用
承擔他開車風險的連帶責任
二來你也不用這麼麻煩呀,因為你都要寫存證信函了和報失竊
會有什麼差別呢!


2006-12-16 01:19:43 補充:
版主大大也對啦!但是這樣說只是嚇嚇你弟弟的用意比較大的,我在建議你一種方式!就是到監理所辨理拒不過戶申請牌照註銷,但是要登報聲明,格式就是 本人0 0 0所有的自小客車 車號00-0000目前在本人的弟弟0 0 0先生使用中,限於七日內出面辨理過戶,如不出面,本人將至監理站辨理拒不過戶註銷! 這是找不到人的作法,也比較沒爭議啦~~但事實中你可以直接辨註銷啦!看你吧~~希望對你有幫助啦

2006-12-14 22:30:3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 ||| |||| ||| || | || 5 · 0 0

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index.jsp?ID=18
郵局存證信函格式下載的地方
撰寫存證信函的要點

  一、用本國文字,得加註標點符號或阿拉伯數字。但信內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
  稱必須引用原文者,得用外國文書寫。
二、用不脫色筆或打字機複寫,或書寫後複印、影印,每格限書寫一字,均需色
  澤明顯字跡端正。
三、信內之寄件人以及收件人姓名、地紙與封面所書須相同。
四、信內如有付件,以與存證信函本身有關文件為限,文件以外之物品不得附寄
  。正本有附件者,副本亦需備附件,如無法製備時,應以照片或影印本代替
五、存證信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
  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二十
  字。
六、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
  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
  。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 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
  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
七、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兩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
  者,得作成總副本二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另外,除了信函宜將人、事、時、地、物幾個要項書明,切忌曖昧不清。掛
  號寄出務必留意收件回執是否收到,以確保權益不致受損。雖然,存證信函
  的副本,郵局僅保存三年,但寄件人所持有的副本,如能永久,因其上已蓋
  有郵局日戳及編號,故縱使於發信三年以吼發生紛爭,寄件人仍得以之為訴
  訟上強有力的證據。

如何在存證信上簽章

一、寄件人在存證信函上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郵政規則第一百條第一項於民
  國七十九年修正前,原規定:「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作成正本一份,副本二
  份,並『簽名蓋章』。此一規定,在實務上常造成漏蓋章或簽名的情形發生
  。於是郵政規則於民國七十九年修正時,就此一規定改為『簽名或蓋章』,
  亦即是二者擇一即可,毋庸既簽名又再蓋章。
二、應以何人名義為寄〈收〉件人,應符合法律的規定,由於存證信函的功用,
  在於備作證據。因此,在法律上是否果因寄件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了法律上
  特定的效果,實應特別注意。例如,成年人甲與第三人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因乙遲延給付,甲之父丙未有甲之授權,即以自己名義發存證信函催告乙履
  行,甚而表示解除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此時,由於丙並非該買賣契約的
  當事人,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自不生催告、解約的效力,更無所謂備作證據
  的問題。
三、寄件人縱無民法上的權利能力,仍得以該團體名義寄交存證信函;在現今社
  會上,尚有許多在民法上無權利能力的非法人的團體,例如同鄉會、同學會
  、學術團體、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當這些團體欲發存證信函
  予他人時,首先發生的困擾便是,得否以此團體名義為「寄件人」?由於存
  證信函得目的,在於備作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紛爭,甚至對薄公堂時,得以
  證明有利於己之事實。因此,只要是訴訟上具有當事人能力者,自應認為皆
  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故前述之同鄉會、同學會、學術團體以及社
  區〈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團體,均得以該團體名義寄發存證信函。
四、寄件人不一定須於存證信函上蓋騎縫章,存證信函有二頁以上時,寄件人固
  得加蓋騎縫章,以防他人抽頁、竄改;惟由於郵局規則並未強行規定寄件人
  須加蓋騎縫章,且依同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前項副本經郵局核對內容
  無誤後,即加註證明文字、日期、編列號數,加概郵戳,並於正副本之騎縫
  處加蓋郵戳......」之規定更可明瞭,寄件人並非必須概騎縫章,所以不論
  寄件人是否概有騎縫章,郵局均會於騎縫處加概郵戳。

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之寄件人或收件人,倘因故致自己保留之存證信函遺失時,應如何補救?
  依郵證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留存於郵局之存證信函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郵局得銷燬之。因此,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仍得以其本人之身分證明申請之。收件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申請之申請。
  申請時,應按存證信函之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且以等值之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

2006-12-13 05:54: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琦琦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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