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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親人
因多年前當會頭被其中會腳牽累而倒會
結果被人告詐欺,
由於親人近年來記憶上有受損
很多當時的事情無法正確求證
對方雖告我親人詐欺
但對方提的證人在偵查庭時,
被檢察官查出是假冒的證人
出過一次偵查庭後,
檢察官要我們在兩個月內與原告和解

想請問

第一 請問和解是要怎麼做 ?
第二 我親人目前重病,記憶上也受損
連生活都有問題,全靠我們這些親戚在救助,
根本沒有錢,這樣能去和解嗎 ?
第三 若沒有和解後接下來會怎麼樣 ?

還是懂法律的大大可教教我們該怎麼走才好
感激不盡~~~

2006-12-12 20:20:2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您的問題我提供意見如下:

一、您的親人(下稱A)確實有倒會,所以在民事責任上,確實有債務尚未償還。

二、A是因為被會腳牽連而倒會的,換句話說,A當會頭起會的時候,應該沒有詐欺的犯意(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另外如果可以提出現在提告的人,都是已經跟A的會跟很久了,那更足以證明他們是非常信賴A的,而A也沒有用詐術欺騙他們。

三、對方居然使用假證人,顯見對方要提出的證據不足,也就是說對方明知倒會只是民事上的責任,根本沒有詐欺,還要用這種刑事逼迫民事的方式處理,檢察官要你們兩個月內和解的動機,應該是希望欠錢的你們趕緊想辦法(分期也可以)還錢,不然未來如果做出不起訴處分之後,你們可能更不會還錢了。

回覆問題:
一、和解,可以私底下兩邊自行和解,或者是前往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和解條件確定能夠支付,才能簽定和解書,不然根本做不到的亂答應、亂簽和解書,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有可能對方又拿這個和解書來告你們二度詐欺)

三、能力不足沒有和解的話,您的個案我個人猜測應該是會以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者緩起訴方式結案。(個人經驗猜測、僅供參考)

2006-12-22 18:52: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1.檢察官應是認為您的親戚雖為被告但情以可原或 罪證不足才會沒直接起訴要雙方二個月內和解了事,否則詐欺罪是公訴罪如起訴不會因原告撤告訴而沒事,一經起訴需移送地方法院由審判長來審理被告是否有罪。
2.您的親戚是被告,如沒和解我想檢察官會依原告堅持要告而將被告起訴,一但起訴必需在庭上提出有利的證據來辯駁,如沒可能會被判刑

您可斟 酌您親戚的罪證是否足以被起訴,提供下列資料供參考

●倒會法律責任●

要知道,一般搭會會首或會員無力繳款,多是民法上的「延遲給付」或「債務不履行」的民事問題,如有會員倒會,會首應負賠償責任,會首賠償之後,可再轉向倒會的會員請求賠償所賠數額可是,許多被倒會後,甚少循民事程序解決,卻多向法院提出告訴,控告會首詐欺。究竟,倒會是否構詐欺罪呢?

 

按刑法上的詐欺罪,必須有不法所圖,或有無施用詐術,使人誤付財物而定,例如:得標後逃之夭夭;冒用會員名義得標;同時招組數會,任意揮霍會款等。如果標會後,確實被人拖累,以致無力繳納應付款時,能舉出事證,證明確實是因周轉不靈或不可避免之原因而有困難,並已設法變賣家產清償,自不構成詐欺罪!

 

倒會後避不見面,最容易被人認為是詐欺,本來可能證明是因周轉不靈的,無故逃之夭夭,反而會通緝移送辦法,屆時可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了。

 

在我國民法債編中原無合會或互助會的規定,但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中,加八相關規定,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如死會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由會首收會款(參見民法第七百零九條第一項),如死會會員拒不繳納,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一、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參見鄉鎮市調解條例)。

 

二、向法院聲請調解(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四百零四條)。

 

三、向法院利用督促程序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四、向法院提起訴訟(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至於會首冒用會員名義得標逃匿,其他活會會員對於已經死會者能採取何種法律行動?

一、依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九的規定解決,即因會員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是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二、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規定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

 

三、會員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延給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四、第一項情形,得由未得標之會員共推選一人或數人處理相關事宜。

2006-12-12 20:33: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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