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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擔任一家公司的會計,因老闆懷疑我在公司帳目上動手腳,所以向法院提出告訴,10月份已去警局說明過了,也做了筆錄,昨天收到地方法院的到庭通知,但通知單上面報到地點竟是法庭的一樓找法警報到再帶往偵訊室,覺得粉奇怪,為何不是直接到第幾法庭???而是去找法警在帶我去,有誰可以給我解答呢???還有為何通知單上無附上之前在警局作的筆錄呢??

2006-12-13 08:20:3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你注意看,傳票上的應該是「xx地方法院檢察署」(俗稱「地檢署」)的傳票,也就是說,你的案子目前還在「偵查階段」。而根據刑事訴訟法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般來說刑事傳票上不會記載要到第幾偵查庭,而是當天去法警室,再由法警帶你到承辦檢察官的偵查庭。只有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才會在通知單上面記載是第幾法庭。

另外,警察筆錄當然不會附上,因為司法偵查實務上,把「筆錄」當作是證據的一種,即使是自己的筆錄也不能嗣後看,除非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可以透過委請律師的方式(目前被告本身尚不能閱卷),聲請閱卷後便可看到當初的筆錄。

以上,供參考

2006-12-13 08:43: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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