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美國專利的專屬授權(exclusive license) 需要登記嗎?
我知道台灣要,不知道美國有無專屬授權的登記制度?
如果有,麻煩給相關網頁資料供參考?
想知道登記流程、詳細資訊、登記單位...etc.
謝謝!
2006-12-12 05:58: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目前台灣的專利及著作權的專屬授權有提供登記制度,但亦不強迫登記。這樣可以幫助第三者不會在未知情的情況下跟授權人簽了專屬授權契約(第二次的專屬授權---無效授權)。
請問美國專利有提供這種登記制度嗎?
2006-12-13 19:09:50 · update #1
對於美國專利法 是聯邦法 所以由美國專利法來處理 美專利法規定對如任何對專利權的轉讓或買賣 需要書面轉讓 而美國專利法沒有規定一定要登記 但如果你登記了 那算是一種公告 就要如上面幫你從每專利局網站翻譯的內容
因此就像你所提的 第三者要是不知道之前第二者的轉讓或受權就付錢給原主權人簽約 而原主權人並沒有登記第二者的轉讓或授權 第三者登記了後 他的權力會在第二者之前
而專屬授權只是一種承諾 就是專利權擁有人不對授權的人告侵權 因此 是契約法 是由各各州來管 但所需要注意的是 因為這是有關於財產權 他所影響到的是有關財產的所有權問題
在另一方面 對於著作權的專屬授權 需不需要登記 要看你公司是在哪一州 但以個人經驗 在美不是每一州都要強迫登記 如果不強迫 這登記不登記的關係也是在於財產上的問題 美專利局負責專利與商標的轉讓登記 而美著作權辦公室 負責強迫情的授權 (compulsory license)
除此之外 大部分的公司都會登記於UCC Uniform Commercial Code(全美一般商業法)各州都有 因為才因此得到產權法及美國破產法的保護
比如有貸款 銀行會要知道公司的財產了解清楚 才會願意貸款 這時 他們會要公司去登記 然後才會完全了解公司所有財產 而這登記 有時不只是這專屬或非專屬的授權契約
參考美國專利局的說明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doc/general/index.html#assignments
也可請參考以下這家律師事務所的建議
http://www.wrf.com/publication.cfm?publication_id=11709
2006-12-22 16:24: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helby 4 · 0⤊ 0⤋
美國專利的授權與讓與:
專利是私有財產得售與他人或設定抵押;它可經由遺囑遺贈他人,也可以由過世的專利權人移轉給其繼承人。專利法規定專利或專利申請案之轉讓或販售應以書面文書為之。這種文書稱之為讓與契約,可將專利中之一切權益轉讓。受讓人,當專利讓與給他或她後,成為專利的所有人,而與原來專利權人享有相同的權利。
法律也規定部分利益的轉讓,也就是說,專利的一半權益、四分之一權益等等。也有一種授權賦與和讓與契約相同性質的權益,但僅限在美國境內特定區域享有。
專利權的抵押將專利之所有權移轉給抵押權人或出借人,直到該抵押貸款已經償還,且專利從抵押權人再移轉給抵押人,即借款人為止。附條件轉讓也是移轉專利所有權,而且直到當事人或管轄法院宣告撤銷為止,此移轉被視為是全然無條件的。
任何專利或專利申請案之讓與、授權或交付皆應於公證人或經授權監督宣誓或履行公證行為之官員面前被承認。該承認證明書構成執行讓與、授權或交付行為之表面證據。
(1)讓與登記
局方登記送其紀錄之讓與、授權及類似文書,而此登記被當做一種通知。如果專利或專利中某項利益﹝或專利申請案﹞之讓與、授權或交付未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局方登記,那麼除非在嗣後購買前登記完成,否則對抗嗣後購買者未經通知的高額對價是無效的。
有關專利之文書應以號碼和日期標明該專利﹝專利中敘明之發明人姓名及發明名稱亦應提供﹞。有關申請案之文書應以其申請案號和申請日標明該申請案,申請案中敘明之發明人姓名及發明名稱亦應提供。有時申請案之讓與是在申請案準備好而尚未向局方提出申請之同時完成。此種讓與應以其完成讓與日、發明人姓名和發明名稱適當標明申請案,如此才不致造成在所欲登記之申請案方面出錯。
如果申請案經讓與而其讓與在繳納核准規費日當天或之前完成登記,那麼該專利將核發給成為所有人之受讓人。如果讓與的只是部分權益,那麼該專利將核發給成為共有人之發明人及受讓人。
(2)共有所有權
當專利權授與共同發明人或當讓與專利部分權益時,專利得由兩人或更多人共同享有。專利之任一共有人,無論其享有之部分權益有多少,得為其本身利益製造、使用、要約販賣、販賣及進口該發明,只要不侵害他人之專利權,毋庸顧慮到其他共有人,該共有人亦得出售其權益或其權益之任何部分,或授權給他人,毋庸顧慮到其他共有人,除非共有人之間訂有契約規範彼此關係。因此如要避免前述結果,讓與專利部分權益而在當事人間卻無關於彼此權利義務範圍之明確協定將是很危險的。
專利權人得授權他人實施專利。由於專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製造、使用、要約販賣或販賣或進口其發明,沒有任何其他人得不經其允許而為以上任何一種行為。專利授權合約基本上不過是授權人不控訴被授權人的一項允諾。授權不需要特別的格式;授權是一紙契約,它可包含當事人同意的各種條款,包括繳納授權金等等。
草擬授權合約﹝以及讓與合約﹞是屬於律師業務範圍。這些律師也應熟悉專利事務。有些州規定出售專利權必須遵守特定格式。
2006-12-17 18:07:25 補充:
美國專利須知:
2006-12-17 13:06: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avid C. 7 · 0⤊ 0⤋
不需要, 因為授權是屬於私人行為, 且專利權仍握在專利權人手中, 並沒有作出讓渡的行為, 故不需要登記, 唯需將合約內容保存好, 以便日後有問題時, 得提出作為佐證, 以澄清責任歸屬的問題
2006-12-13 15:44: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