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年26歲左右,育有一子,我老公大我4歲,當初和他辦理結婚登記時我未滿16歲,他家的人就買結婚證書叫我與我母親簽名,就到戶政辦理結婚登記,當時因為我已有身孕,我記得證書上的日期與小孩的出生日期差沒幾個月,因為當時年紀小不懂事,而我母親沒讀啥書,所以不懂法律,所以我小孩出生後的戶口報在他家,他們本說小孩出生後會為我們補辦婚禮等事項,但小孩至今已10歲了,我還是沒看到他們有實現承諾,在這段期間他曾因吸食毒品坐牢過,我也常和他發生口角常常被他打,我都為了小孩想所以沒離開他,一直到兩三年前我又再度被他打我受不了,有報警並驗傷,後來我還有申請保護令,但當我想再申請保護令時卻因時效過期無法通過,陷在我想上法院申請婚姻無效,並申請得到小孩的監護權,他家經濟狀況比我家好,但他們家的學歷都不高,最高是國中,而我現在還在唸大學夜校白天有份安定的工作,小孩子從小到大幾乎是由我ㄧ手養大和我家的人幫忙帶大的,現在我因之前申請保護令時將我和小孩的戶籍遷移到我家,小孩的學費等都是由我出的,跟他要他都只給個幾百幾千元,跟他說要辦離婚他也是說好但卻一直拖,且每每小孩回他家時小孩都會打電話給我哭著要回我家,所以讓我更加堅決要去法院辦婚姻無效和爭取小孩得監護權,且可以要求贍養費和撫養費嗎?但我卻沒有證人可以證明我和他的婚姻無效,若是我的家人可以當我的證人嗎?還有我勝訴的機率大不大,最重要的是要如何在狀紙上寫的清楚明白,還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拜託!我沒多餘的錢可請律師,所以只好自己寫狀紙,我不要求小孩一定要跟我的姓氏我只想看著他長大不會變會就好了
2006-12-12 06:49:16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梓芸夢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初並無任何二人以上證人且無公開儀式,只有到戶政登記而已
2006-12-12 09:05:37 · update #1
現在他要與我辦理離婚登記,但是小孩的監護權要給他,這學期過後小孩必須跟他住,但我有權力於小孩放假時帶回我家住
2006-12-18 06:16:59 · update #2
線在我不曉得道地是要上法院申請還是跟他辦一辦
2006-12-18 06:17:41 · update #3
你跟你先生的婚姻是有法律效力的
你現在需要的是向家事法庭提訴糗球法律判決雙方婚姻關西
怎提訴呢???
首一 .....
你必須準備好一切從婚姻後
對方對你與小朋友種種疏於照顧˙惡質不適的行為
包括 ~ 吸毒˙家暴˙不給生活費.....所有相關事證
既然~希望能藉由法官判別你的婚姻關西終止
那麼~ 你就必須提的出....人˙事˙物
足以讓法官深信...
你的婚姻惡質到非得藉由法律裁判才能得結束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
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
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
所以就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
父母雙方因該耐著'性子~ 不怕麻煩好好跟對方商談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已有新法就不在多提舊法了
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
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
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
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
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
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
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
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
父或母的 經濟條件 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
就由雙方提出各自對小朋友有利之條件
由法官判查~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
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院也會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
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
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最後裁量權在法官認定了
所以你需提的出相當的事證
說服法官採信由你擁有監護權對於小朋友是最佳選擇
幼年子女法官通會判由母親擁有監護權
何謂監護權?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何謂探視權 ?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圖片參考:http://img82.imageshack.us/img82/7706/moon60zn4.gif
2006-12-12 15:11:23 補充:
法律承認的婚姻要件 :
兩名成年見證人˙ 公開儀式
雙方當事人與兩名見證人簽字蓋章的結婚書
也就是說....
你缺少的只是公開的宴客過程
不管當時....你是懵懂無知的少女或是監護人如何缺乏相關知識
除非~ 你可舉證對方是誘騙˙ 威迫你與監護人簽字蓋章或是根本是偽造簽字˙蓋章的
否則你的當時的簽字的結婚書與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的婚姻手續
法律還是承認有其婚姻效果
不是每場婚姻都會有~~~~
想像中的迎娶過程與喜宴....
2006-12-16 05:35:38 補充:
這是有爭議的
也就是說~ ((( 當初的結婚證書上是有兩名見證人簽字的 )))
事隔多年......
你如要以此( 無公開儀式˙你不認為有兩名見證人)的事實性
訴訟婚姻無效...
那麼~你需 ( 舉證 )
證明~ 結婚書上的簽字是偽造或是結婚書上根本無見證人簽字蓋章
那麼就是...... 戶政事務所人員有了行政疏失
上了法庭任何事件都須有所事證~可舉證出其正當性
法官是看證據裁適案件
如~~只是單方面的( 口訴 )
是無法說服法官裁定的
2006-12-12 08:10: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月亮 7 · 0⤊ 0⤋
你還想單身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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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3 06:44: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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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8 11:10: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問題不是回答的多就好!!!要切入重點!!且要正確!!
1.無公開儀式,就已構成婚姻不成立!!!
戶政機關只是依法"推定"您們有結婚,法律上並沒有結婚!!
我的裁判書如此寫到...我國民法雖無婚姻不成立之規定,但是,理論上法律行為必須成立後,才有是否無效之問題!!
所以您應該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而不是婚姻無效哦!!
2.您所要提的證據大概是結婚證書,與當初簽証書的主婚人,證婚人等!!如果您手上沒有,戶政機關有留底,您可以去戶政申請影本!!
3.不需要請律師,自己打官司即可!!現在的法庭都很白話,請對方上法庭看當初是否有結婚,哪裡辦酒席??相信對方答不出來!!
4.監護權您爭取應該會贏,且可以要求贍養費(小孩的,不是你的哦)
5.我po一段我的法院民事判決給您參考:
兩造既未舉行習慣上一定之結婚公開儀式,且未能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而認識兩造有結婚儀式,自與首揭結婚應具備之形式要件不符,兩造結婚應屬不成立!!
6.我自己打婚姻不存在官司,沒請律師!!於11/30勝訴!!
訴狀也都是自己打的,如有需要可以給您參考!!
2006-12-18 18:08:50 補充:
建議您上法院申請!!勝訴的機率不小!!且小孩監護權判給你的機也很高!!並且可以跟他要求小孩的扶養費!!缺點是這樣您會跟他撕破臉!!您自己爭酌看看囉!!
2006-12-16 07:15:4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您完全沒有任何婚姻關係
對於小孩子不需要爭取撫養權
只要在法院舉證沒有證人且沒有公開儀式
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配偶之一方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得請求離婚<備用>
怎麼看都對您有利
再舉證個男方沒撫養的事實
贍養費有困難~因為您婚姻在法律上無效
撫養費~應該是可以的<不過我想他也不會給多少錢>
您必須有拿不到錢的打算!
再加上您有家暴事實
若是您在舉證上詳細~對方就算請律師也很難打贏
前提是您在證據和程序上沒有錯誤和無法舉證的情形
在沒有律師專業幫助下~還是有輸掉的風險
如果有律師且舉證詳細
這場官司要輸也很難
但是中華民國法律一脫就拖很久
2006-12-18 16:58:08 補充:
看你想不想要小孩
基本上你才二六歲
如果想再婚~對方看你有小孩可能會考慮
再說男方也不一定能給你撫養費
就算法律規定需要給撫養費
很多人藉口沒錢~多的是
那你就要有自己養小孩的打算
2006-12-15 14:12:3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無間道小治 3 · 0⤊ 0⤋
你們ㄉ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ㄉ
因為並無公開儀式,在法律上不承認ㄉ
如果你想切確了解這方面ㄉ法律
我有朋友家中是律師事務所
我可以請他幫你ㄉ忙
如有需要可與我聯繫
信箱: sandy440423@yahoo.com.tw 珊珊
2006-12-12 09:22:22 · answer #6 · answered by 珊珊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