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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

我17歲我女友也17歲 都實歲
有一天她媽媽把她趕出家門 ,我讓她住我家,
後來她被開罰單她媽媽知道她住我這,有2.3個月吧
後來她媽媽叫她11月4號回去,結果11月2號就報失蹤?
誘說要為拐未成年現在她媽媽帶他回家了 ,如果堅持要告我會怎樣       
和解會怎樣不和解會怎樣當天就去做筆錄,可是警察說和解也沒用?事啥公訴罪  
還是能緩刑 ?我記得未滿18都可以緩刑 忘了? 
1.有發生關係
2.住我家2.3個月
3.當天去警局做完筆錄她就回她家了
4.會被判很久嗎 ,我未成年 ?
5.我父母會怎樣嗎 ,罰金很多嗎?
6.12月25號開庭 
懂法律知識的可以留及時通 或是詳細說一下我會怎樣 
        謝謝 ︿︿
我及時smakej25812 

2006-12-12 06:19: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稚暉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阿不是說12月25號去 怎又來一張12月15號早上9.30要去

煩辣 改來改去的 12月15號9.30要去當兵身家調查
我要先去法院還是身家調查

2006-12-13 07:17:33 · update #1

阿信大大那被關的機率很大吼?
我也ㄆ知道ˊˋ

是被關還是啥要上課 ,我都聽不懂
我想知道的是

沒和解就會被關嗎 ?

2006-12-13 09:28:59 · update #2

3 個解答

刑法第240條的和誘罪,不以和誘人與被誘人是否發生性關係為要件,而係以被誘人是否已經脫離監護人之監督保護。實務上認為,去住男友家而騙父母住校,不定期會打電話回家與父母聯絡,此不構成和誘罪;又最近有案例,週末週日去男友家而騙父母去朋友家玩或留校等,亦不構成和誘罪。

你的情形比較不一樣,住了二、三個月,對方父母又去報失蹤,恐怕是兩三個月間均未與對方父母聯絡,不過究竟會如何論斷,你女友的證詞很關鍵,如果說出不利於你的證詞(例如她說她想家但你不給她回去等),你恐怕難逃刑事罪責。由於你年紀還輕,建議與父母商量看看,是否要請律師協助,因為按照你描述的情形,要作「無罪答辯」也不是不可以,但相關風險還是與律師當面請教比較妥當;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雖然你與你女友發生性關係,但倘若當初不是為了發生關係而讓她住,則不會構成刑法第240條第3項加重事由,但也要看檢察官、法官怎麼認定(畢竟有發生關係,此處比較模糊)。

而未成年犯案,依法僅是「得減輕」刑責,也就是說,有可能不會減輕;而嗣後你女友雖回家,但係伊父母來帶她回去,恐怕與刑法第244條減刑要件不相符。不過依照目前司法實務上的作法,因為你的案件不是「重罪」(例如殺人、強盜等),所以只要與告訴人(你女友的父母)和解,通常檢察官會給你「緩起訴」,這比「緩刑」還好,因為只要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被撤銷,就是「當作不起訴」,不算是「前科」(不過緩起訴會要你付一些錢,但會要付多少,就要看檢察官裁量)。

至於你父母,如果他們與你同住且知道你帶你女友回家長住二、三個月,卻未為阻止或反對的意思,那他們可能會依刑法第28條構成共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15條構成不作為犯,情況不一而足,無法一概而論,需據具體情況而定。不過,假若情況構成不作為犯時,則依作為犯處罰,亦即你父母也將面對刑法第240條的處罰。

最後,如果時間上有衝突,打電話給傳票上的聯絡電話,告知說你有當兵身家調查部分要處理,希望能改期(記得,一定要事先打);如果來不及,而這張是「法院或地檢署」的「傳票」的話,那在下建議先去地檢署。

以上,供參考

2006-12-13 14:43:52 補充:
要關你,至少還要再經過幾個程序,由於你未滿18歲,將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偵查程序,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應移送少年法院時,則會將你的部分移到少年法院;第二,若少年法院認為你的情節輕微,則可能為「不付審理」的裁定,不過可能會要你賠償一定金額或向告訴人道歉或立悔過書等(但該裁定你女友的家長可以抗告);若認為應該審理,則會開始審理,而審理結果認為你的情況很嚴重、確實有觸犯刑事法律,且少年法院開始處理時你已經年滿20歲,則會移送檢察官偵辦。

2006-12-13 14:48:03 補充:
第三,檢察官偵辦中,認為你的犯罪嫌疑很大,又未與告訴人和解,便將你向少年法院起訴;不過檢察官也有可能會認為不起訴適當,則會給你不起訴然後再把案件移回少年法院,讓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保護審理。第四,若經起訴而少年法院認為你罪刑重大,則會判處你有罪;若情節輕微或證據不足,可能給你免刑判決或無罪判決。
由上,要關你還很長,但無論如何,若與對方和解,則一切會從輕處理。
以上,再供參考

2006-12-16 12:33:11 補充:
根據你的來信,回覆如下:
可能你的案件經檢察官初步審查後,因發現你未滿18歲,所以直接移送少年法院。昨天問你話的,很有可能是少年法院的調查官或相關社工人員。也就是說,就我之前補充的四個程序而言,你現在已經走過第一程序而進入第二程序,少年法院將視你的情節而判斷是否「審理」。
至於所謂差一點18歲,因為若已滿18歲,就不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便直接由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或緩起訴或不起訴,不會再到少年法院走一趟,自然不會有什麼「不付審理」、「保護管束」有利於你的處分。
以上,再供參考

2006-12-13 08:16: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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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00:3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 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1.有發生關係可能會被以 妨害家庭罪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住一天也算喔
3.他回家ㄌ符合第 244 條 減刑機會
4.你未滿18歲有減刑第244條又減刑不會被判很久ㄉ.遇到較好ㄉ法官還有緩刑機會 
5.你父母如也知道女友在你家.卻沒有防止你這麼做.可能會依共犯或幫助犯起訴ㄉ 




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6.和解可減刑.還有你和女友家人溝通看能不能和女友結婚.這樣會有機會緩刑或不起訴ㄉ

2006-12-12 06:55: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逆境羅漢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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