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友在台南看守所執行觀察勒戒他是10月27號自行去報到的.今天已經是12月12號了.還沒回來.現在到底要幾天才能出來?能給我明確的答案嗎?我有辦法去查我女友到底情形是怎樣?急.急..謝謝
2006-12-12 18:52:5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貓仔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快則43天左右,,,慢則2個月
若有戒治必要,轉送戒治所6個月到1年
你等等看他2個月後會不會出來...
2006-12-14 04:48: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般勒戒大都四十幾天出來,有的五十幾天出來,不能超過兩個月,沒有人知道正確日期及時間,這都要等檢察官開出釋票,看守所才會辦出所. 假如超過兩個月,就可能要送去戒治了.
說真的,沒什麼辦法查,只能問承辦檢察官或書記官了.
***沒意外的話,最近應該要出來了.
2006-12-13 06:54: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1.10/27日報到日起算二個月即12/26日。
2.茲附上毒品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施用毒品者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2006-12-13 03:05: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沈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