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公告上載明:
「租賃期間於92年底屆滿後,未續訂租約,惟〤〤〤仍繼續占有使用,並繳納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2千元,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但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像這種因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所成立之不定期租賃,應該未經公證,所以應該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吧,我得標後還需要繼續承接這個不定期租賃關係嗎?想請教各位的意見看看~
另假設我得標後可以以此契約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為由,請承租人搬遷嗎?謝謝~
2006-12-12 15:34:2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哲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租賃期間於92年底屆滿後,未續訂租約,惟〤〤〤仍繼續占有使用,並繳納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2千元,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此種不定期租約,既然是因未續訂租約而延續,當然無公證可能;在得標後,雖然法院不執行點交,您需另行向民事庭提起訴訟,對方無法引用民法第425條來對抗您。約三個月到半年,您會贏得訴訟,屆時再以勝訴判決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點交,其流程如同法拍屋點交一樣,約四個月左右才能交屋。
雖然您會贏得官司,但因對方仍有上訴權利,加上點交時間長達四個月,建議預算一筆和解金,在官司贏得時候,給對方一個台階,隨時與對方和解才是上策!
請點閱參考:
圖片參考:http://www.080woo.com.tw/others/拍賣後原屋主幾天會搬走.jpg
參考網站:www.104woo.com.tw
2006-12-22 05:5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