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朋友上個月因吸食安非他命而被送進了桃園勒戒所,他進去也1個月了.上星期我請立委辦增見去看了他,他要我15天後請他父母打電話到桃園療養院去找他的心理醫生,問他的評估結果.如果評估結果是OK的話那是不是15天後他就可以出來了,要怎麼知道他的出所時間?會通知家人嗎?? 麻煩有知道的網友能告訴我嗎? 謝謝~~
2006-12-12 12:22:1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er wu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假如醫生評估通過,並不會馬上出來,整個評估結果要呈報檢察官,檢察官有開釋票,看守所才會辦出所手續.
出所時間任何人都不知道,一般勒戒大都四十幾天~~五十幾天,不能超過兩個月.
看守所收到檢察官的釋票,就會立即辦出所手續,不會通知家人的.
假如勒戒超過兩個月,就有可能送去戒治了,時間六個月~~一年.
2006-12-13 15:12: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院...心理醫生的評估資料是給法院參考...
出所時間不會事先通知,,當事人也是當天離開前才獲通知...更不會通知家人
快的話43天左右就出所了,,慢則2個月,,,
若有戒治必要,,要待上6個月到1年~
2006-12-14 04:47: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那是不是15天後他就可以出來了?
應該梅納麼快吧~!勒戒應該都會勒戒個6個月以上才對~
出所會通知才對~
2006-12-12 12:28: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琉璃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