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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被告"業務侵佔"

在偵察庭時,雙方對於侵佔之事實及金額都有爭議

檢察事務官把此案移送調解委員會處理

但"業務侵佔"此案尚未結案, 請問這是代表己沒有刑事責任嗎?

如果我朋友不去調解會不會有事? 如有事會有什麼後果嗎?

2006-12-10 19:03: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兩位的回答

兩位回答的都偏向民事部份
但我擔心的是刑事的部份
能否再詳細說明一下。

檢察事務官將此案移至調解會
是否日後此刑事部份就會沒事呢?
不然怎會移送調解會????

是覺得此案屬於民事糾紛,所以才移送調解會是嗎?
還是以調解會的調解作為刑事判定的根據呢??

因我朋友根本就不是業務侵佔
明顯是以刑逼民.....

2006-12-11 18:32:09 · update #1

3 個解答

檢察事務官將該刑事案件移到調解,主要目的是希望由調解過程而使雙方對於金額有一共識,並若能成立調解,則他可以「很省事」。由於「業務侵佔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依法是不得作為調解的對象,亦不因告訴人與被告間成立和解而可結案;但若成立和解,則檢察官幾乎都會緩起訴或不起訴(認為係單純民事糾紛)。

至於有沒有刑事責任,如前所述,既然不得作為調解的對象,當然不會因為移送調解而調解成立而結案;有無刑事責任,會待調解委員會將案件結果轉回地檢署(無論調解是否成立)後,再進行偵查及處理,不會那麼快就知道有無罪責。

你朋友不去調解會,不會因此發生民事上的任何結果,依法其結果為「視為調解不成立」,不過因而可能造成的影響是,檢察官會認為你朋友「犯後無悔意」或「犯後態度不佳」,依刑法第57條會酌量加重求刑;嗣後法官審判時,也會因此從重量處刑責。因此還是建議去調解會,如臨時有要事可事先寫信或具狀向調解會請假(不過有時候調解會不接受請假而逕為調解不成立的處置)。

另就妳補充問題部分回答:
檢察事務官可能是認為你朋友與對方的糾紛,是單純民事案件,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也有可能檢察事務官先讓你朋友(被告)與對方(告訴人)商談和解,若能和解,則本案從不起訴(純粹民事糾紛)或緩起訴(有犯罪但情節輕微)著手,若不能和解,則本案從起訴(有犯罪嫌疑)或不起訴(無犯罪嫌疑)進行偵辦。

偵查程序當不會以調解結果作為依據,不過若調解成果是調解成立,那便是屬於「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依目前實務狀況,非常有可能會給予緩起訴。如此而已。

以上,供參考

2006-12-13 07:52: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調解委員會.是會盡量站在2邊的立場.不會偏向某一方.而且它們的方向.比較偏向希望雙方合解.會幫雙方”喬”到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結果.除非有一方死硬到不願理解.建議還是去比較好.比上法院好過幾千萬遍.又簡單又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是不認識的第3者介入〔不止一位〕.會有比較公正及客觀的幫助.而且真的是一個可以讓彼此好好談的方式.而且比開會時還讓人覺得輕鬆.放棄實屬可惜~至於法律責任.不管要不要調解.只要對方還要告.當然還是會沒完沒了.去調解會是一個解決的好方式.

2006-12-10 20:17: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lin 3 · 0 0

1.尚未完結
2.沒事.只是不會成立調解(只有成立的調解始有強制力)
*
調解委員會由地方上之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免費為民眾調解關於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調解一經成立,經送管轄法院核定後,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一造當事人不履行,他造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且提供免費法律咨詢服務,為民眾解答有關法律上疑難問題。
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一項)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二項)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條第二項)
民事事件已繫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
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一項)
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
函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
撤回告訴或自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5條第二項)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
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
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8條)

2006-12-10 20:16: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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