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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網友在回答知識+的問題時
尤其是非刑事案件 給的建議往往是"去找警察備案"
現在我想提出來請各位真的懂的人來討論
不要芭樂資訊 而是實際上的討論 請提出實證

以下是我的主題內容
目前警政署已經通過ISO認證
個人曾經花了將近2小時去研究
警政署於ISO認證中所核發的白皮書
其中 光是各類案件處理程序超過1/4以上
但是 從未在任何一件案件的處理程序內找到"備案"這個名詞

個人更曾經向台北市3個分局以上的勤務指揮中心查詢過
確定目前只有"受理民眾各類案件報案紀錄簿"
從來就沒有"受理民眾各類案件備案紀錄簿"
怎麼會有那麼多人都說有備案這種事情
備案 根本就沒有成案 也就是技術性吃案

怎麼還會有那麼多人提到警察會有備案這種事情
另外 關於二聯單 三聯單 四聯單的問題
有人說 報案就一定要拿三聯單 不然就是被警察吃案

實際上 三聯單是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才會開立的
非刑事案件或者告訴乃論案件未提出告訴者 則開立二聯單
而四聯單是受理汽機車或號牌遺失案件所開立的

一般人所謂的備案
應該指的是非刑事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未提出告訴者
然而 對警方紀錄而言 還是受理民眾報案 不是備案

更有人指導過我 報案一定是三聯單 沒有二聯單
那我請問 我報案聲稱我家門口有人紅線停車 可否拿三聯單
還有人問我是哪個單位的 要叫他警政署的同學來指導我如何備案

我只想說 如果真的有備案這回事
怎會在警政署核發的白皮書內找不到
警政高層長官一而再 再而三的在公開場合三申五令
不可匿報刑案 不可以小案報大案(破獲)或以大案報小案(發生)
從來就沒有警政高層有過在公開場合聲稱小案件備案就好

我個人的看法 備案的作用應該是可以降低案件發生數
備案可以簡單化案件處理程序 不用製作筆錄 省時間
但是 對於被害人而言 備案在法律上有無效力
備案對於被害人有無保障
如果真有法律效力且對被害人有保障
為何警政署不乾脆將備案列入案件處理程序

或許 我在警界只是井底之蛙 對於各類案件處理程序不夠了解
能否有前輩能指導一下後進
警察處理案件程序裡 到底有無備案
有的話 應該如何備案 才不會被人誤認成吃案
謝謝前輩不吝指教

2006-12-11 17:41: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天天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感謝阿傑前輩的答覆
所以說 告訴乃論案件無告訴對象
也是受理民眾報案 然後開立二聯單的 這樣沒錯吧

2006-12-12 03:53:01 · update #1

感謝wei批評指教
不過我不懂的是
何謂最笨的 哪裡笨 哪個環節有錯誤
請不吝再給予指導
對於你的批評 只有結果 沒有過程 請你明確指出來
我不希望有深度的問題
讓沒有智慧的人來答覆
別跟我說因為我不知道哪裡有問題 所以我笨
法治社會實施的是法律 沒有法源依據 如何依歸

另外 請答覆我的問題
在公開網站上公然散布訊息指稱某人笨 有無違反刑事法律
謝謝指教

2006-12-23 17:39:44 · update #2

3 個解答

發問者與樓上的警界人士
你們是最笨的警政人士.我絕對要向你們致最敬禮
警政界還有你們這些稀有動物.百姓有福
dr99dr99@yahoo.com.tw
有關任何刑事問題偶知道的將立即給兩位諮詢

2006-12-24 12:11:09 補充:
1.在公開網站上公然散布訊息指稱某人笨 有無違反刑事法律
**在法理上的認定:公然毀謗罪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勉強可以進入偵查階段
在實務上一所謂的犯罪事實認定.則要符合客觀上公然散布訊息其訊息是否會引起使人在一般生活習慣上受到不堪忍受且基於惡意.若非出於惡意.客觀事實上的認定應將整個犯罪事實來認定.而非剪裁其中一段文字.語言而評定事實是否觸犯.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眾上所敘.閣下認定偶所發表的言詞是否構成違反刑事法律

2006-12-24 16:13:17 補充:
*****2.何謂最笨的 哪裡笨 哪個環節有錯誤****
在目前的生活環境裡.一般人對警政(比較常接觸)負面比較多.然而造成的原因多數人不了解警政業務過程所產生的誤解.二位肯花時間去追這些原因.其目的在
**我個人的看法 備案的作用應該是可以降低案件發生數
備案可以簡單化案件處理程序 不用製作筆錄 省時間
但是 對於被害人而言 備案在法律上有無效力
現在功利社會有人願意如此**笨**.我絕對要向你們致最敬禮
****哪個環節有錯誤*****
閣下絕對沒有錯.反而是應該多找些願意真正做事的公務人員加入才是 .

2006-12-23 15:26: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wei 3 · 0 0

嗯哼哼哼... 只有報案或吃案XDDDDD

2009-01-15 09:00: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601 6 · 0 0

第一:備案,就文字來講,就是跟警方報備我發生了什麼案件,這是民眾自己陳述,警方只是依據民眾說詞在警方的受理民眾各類案件報案紀錄簿上記上一比,至於這種事情只有當事人知道真實性,法院也當作是自白來看待,在法律效力幾乎是無效。第二:現在警察已經不流行吃案了,因為那很容易出事!不過這位學弟我要告訴你,刑事案件要成立是要符合要件,比如說車輛停放在路邊被撞壞,但是不知道什麼人撞的,這種案件根本連要告的對象都不知道,怎麼開三聯單呢,注意二聯單有一個毀損無特定告訴對象的,當然還有很多狀況,不過時代不一樣,還是要跟民眾說清楚。

2006-12-18 23:17:59 補充:
受理民眾報案,只要沒問筆錄的,照督察組的指示一定要開報案二聯單,這樣才符合程序!

2006-12-11 18:31: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怡傑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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