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事情:
1.債務人財產(不動產)經查封拍賣過程中,有法律規定不能合法出租嗎?
2.若承租是否無效?
3.如果有效?拍定後是否能(買賣不破租賃)?
4.要主張此項租賃權是不是要提起(確認租賃之訴)?
懇請指示回答謝謝各位.....
2006-12-10 14:59:3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北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沒有法律規定不能出租,所以租賃契約還是有效的.
2.租約有效
3.如果租約沒有被排除的話,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
4.這個租約自始有效,無需提起確認之訴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後的行為是對債權人
不生效力的,所以債權人有權利去主張該行為(租約)是無
效的,一旦去主張了,該不動產就會以無租賃的情況拍賣出
去,也就不會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
但是租約還是對承租出租雙方有效,因此出租人會有債務不
履行的賠償責任
2006-12-11 09:12:04 補充:
依強制執行法
第 51 條 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
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
所以是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排除
必非當然無效
2006-12-10 16:21: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