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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追究管理員刑責外,該以那條法律追究聘用該管理員的管理委員會,因為大家都認為告不到他們,但依無因管理條款是否可行.

2006-12-10 12:37: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不知道貴社區管理員~是否為保全公司員工?

如果是的話,對方可就要倒大楣了!!

因為《保全業法》規定:保全員必須查核前科紀錄,而且要上課訓練!

這件事,將引起主管單位檢查對方業務動機,

一旦查到有違反保全規定的話:加一加,最多要罰到300萬!

尤其,在同法第十五條規定:

保全公司必須防範員工侵害委任人,否則要與行為人負「無過失」之連帶賠償責任!

2006-12-11 12:22:38 補充:
另外,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九項:要求管理委員會負起監督管理不周責任!

2006-12-10 16:38: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如果管理委員會對管理員實際上有指揮監督之權能,即有可能依民法第188條關於雇用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一併對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住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2006-12-10 21:18: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芳的叔叔 3 · 0 0

除了依傷害罪提告訴,就只能用大廈管理法解聘他。
因為大廈管理法沒有處罰規定。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smiley/19.gif

2006-12-10 15:16: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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