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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社區住戶一起訂定的生活公約,

他的效力真的會大過所有法律嗎?

因為不熟大廈管理條例,所以想來請教高手





ex1.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區分所有權人的親屬中,只要有一人有經刑事判決確定

則不能擔任管理委員任何職務。


想請問這有沒有違法?

管委會的解釋是:只要送社會局決議就可當法律來行使。沒有違反人權的情形,也不

會不合法?


這解釋合理嗎?憲法不是根本大法,不能違反嗎?

2006-12-10 10:05:3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無尾熊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不管是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它的效力並沒有大於法律;也就是說當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法律相牴觸時,以法律為優先。(法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
所以您說的只要親屬中有人經刑事判決確定就不能擔任管理委員會的任何職務,那真的是有點不太妥當,如有您們住戶規約裡有這種規範,那是不是違法或牴觸法律的那條條文,那就真的是一個難題了。但針對您說的管委會解釋說:送社會局決議就可當法律來行使,那是外行人說的話,因為真的牴觸法律的話,那還是得要以法律為準。
您們社區如有這種蠻橫無理的規定真的是很糟糕,因為如果僅是親屬有刑事的案件,而抹煞了所有權人的權利,那是不是連所有權人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的發言或表決時的一票也要被沒收,所以您們管委會的解釋真的很不合理,而且強詞奪理。

2006-12-16 21:49: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飛凡.☆↙↙ 7 · 0 0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9條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社區的遊戲規則應該由住戶解決!
社區裡的住戶都是鄰居而已,一般人不會希望家裡有罪犯,讓大家都知道吧?
況且,法令也規定:
如果您有異議的話,可以依規定程序集合住戶再開大會,
到時候再修訂決議及規約就是了!!

2006-12-10 16:53: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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