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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令具結之人所為之證言,可否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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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9 20:31:4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玉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說明
二、證人、鑑定人依法應使其具結,以擔保證言係據實陳述或鑑定意見為公正誠實。若違背該等具結之規定,未令證人、鑑定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該等證言、鑑定意見因欠缺程序方面之法定條件,即難認為係合法之證據資料,爰參考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二四號、三十年上字第五0六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二六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七一0號判例意旨,增訂本條。

實務見解:30年非第 24 號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若在
  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
(二)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
  之一,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極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
  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
  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被告某甲為某乙之胞姪女,屬於
  五親等內之血親,其因某乙之竊盜案件被傳作證,依刑事訴訟法(此時為未修正 前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係在不得令其具結之列,檢察官偵查時,雖誤命其具結,依照前開說明
  ,不能謂有具結之效力,亦即欠缺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構成要件。

2006-12-10 21:37: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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