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關時, 若事先冇向破產管理署申報, 入境處會不會阻止破產者離境?
2006-12-08 21:22: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政府
不會的,
我老公都破產期未過,
我們全家(同埋老爺奶奶夫家那邊的人)
每年4月都要過澳門拜山,
佢都沒事先申報,
一樣照出入,
連珠海去埋都過到
2006-12-09 06:32: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ry 7 · 0⤊ 0⤋
如果要離港的話,最好話一聲給破管署啦,因為破管署在法律上是有權延長你的破產令,更有被檢控之虞。
2006-12-13 07:37: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街坊保長 7 · 0⤊ 0⤋
之前你唔講罰你延長破產期,而家冇問題喇,睇吓最近終審庭嘅裁決就知:
2006-07-21
破產署終院上訴得直 法律界憂掀訴訟潮 限離境 判違憲 7萬破產者「鬆綁」
終審法院以大比數裁定破產管理署上訴得直,認為現行破產條例中,規定破產人士在離港前需申報行程的條文違反《基本法》。此判決令現時本港約7萬名正履行破產令的人士獲鬆綁,亦不須擔心外遊被延長破產期。但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例影響深遠,不排除曾因違規外遊被延長破產令的人士,掀起新一輪訴訟潮。
過去破產條例中規定破產人士離港前,要向破產信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申報行程及聯絡方法,未經申報外遊者,有可能被延長破產期限;換言之,破產人每違例外遊一天,他的還款期便延長一天,累積之下,他向債權攤還的款項便會增多。
破產人士出入境不應受限
不過,昨日終審法院5位法官以4:1裁定破產管理署上訴得直,認為《基本法》第三十一條保障市民享有出入境自由,破產人士亦不應受到限制。
法官指出,現行的破產條例,沒有考慮一些突發情況,如破產人因為家庭問題需要過境,未必有時間申報行情,條例亦無考慮破產人有否需要留港,在法庭有需要裁決時,條例亦無任何彈性。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回應此判決時表示,終院的判決對已獲解除破產或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基本上不會有任何不利影響,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應繼續與他們的受託人合作,履行他們在《破產條例》下的責任。
破產署強調會依慣例執法
至於那些不合作的破產人,發言人強調會依循一貫做法,根據《破產條例》第30A(4)條,基於破產人在產業管理方面不合作,不令人滿意的行為操守等理由,向法庭申請頒令,反對他們獲解除破產。但發言人補充,現時本港約有7萬人正履行破產令,破產管理署會詳細研究該項判決,在諮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再考慮是否需要採取其他跟進行動。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現時判決只為釐清法律問題,對破產人士的生活其實不會造成重大影響,他的客人中曾有已破產人士需離港公幹或在海外居住,只要與信託人或破產管理署溝通得宜,一般都不會影響破產者解除破產令的時間。
違規者或求撤延長破產令
惟梁永鏗稱,是次判決將衍生新問題,擔心或掀起新訴訟潮。他解釋,過去有部分外判破產信託人會因不服破產者在破產期間未交代清楚外遊情況,申請將破產期延長,甚至向入境處查詢破產者的出入境紀錄以佐證,曾有破產信託人成功令破產人士的破產期延長的案例,其時信託人要求破產者延長還款期。這批因外遊而被延期的破產人士,或可以按今次判決為據興訟,要求撤回延長破產令,並向信託人追回多清還的欠款。
破產管理署於2年前,提出兩個經常離開香港的破產人事個案為理據,認為破產條例中部分條文違反《基本法》,向法庭申請放寬,其後被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分別駁回申請。提出上訴的破產管理署認為,離境一日亦要申報的做法過時及違憲,署方會針對一些故意逃避破產責任的人士,若他們擅自離港超過3個月又沒有申報,才視他們違法。
■終審法院法官判詞
■《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
■不損害他人利益下,破產人出入境自由應受保障
■目前有關的破產條例嚴格
—不會考慮特殊離港原因
—不考慮有否影響財產管理
—沒有賦予法庭行使酌情權
2006-12-08 21:35: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我之前都破過產, 初初都驚破產管理署會查,
所以每次離境都有申報,
但過咗兩年後, 有一次離境唔記得申報, 但之後都冇事,
由個次之後到第四年, 每次離境我都冇申報,
而家完咗破產期都冇事,
但如果你係欠好多錢, 我就唔担保冇問題啦
2006-12-08 21:33: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米素琪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