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達人,存證信函的內容是否可以藉由用電腦打字方式列印呢?這樣子比較方便而且還不容易寫錯字!!
2006-12-08 16:56:4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胖松鼠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民法
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民法所說的,
別人代寫都可以了,
何況是用電腦打字列印,
不過,
重點是要自已簽名喔!
2006-12-08 17:04: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5 · 0⤊ 0⤋
存證信函簡單說,就是「把你想要說的話告訴對方」,在法律上的作用就是「證明你有對他說過這些話」,非屬依法律規定而有使用文字之必要的情形。
而就實際辦理存證信函而言,存證信函的信紙可至郵局臨櫃購買後,自行影印使用,或自行上網下載電子檔。郵局並無硬性規定,存證信函之信紙應使用郵局所印製的。
而存證信函可以先行打好內容,然後一式三份(如果收件者有二人,則需再加一份,以此類推)攜至各地郵局辦理,需付一筆「存證費」,大約幾百元左右;要特別注意的是,記得不要把自己打字列印的存證信函,先自行裝在信封而封死,因為拿到郵局後,郵局人員還必須逐字對各份內容是否完全相同。
另外,存證信函打好後,僅需在寄件人部分簽名或蓋章,並沒有強制要求一定要親自簽名;在存證信函實務上,甚至可僅蓋章即可,其效力並不會因而被質疑。
以上,供參考
2006-12-08 17:56: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