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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06日16時20分 我在台北被開惹一張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滴紅單
,我把車子停在紅磚道上面安裝車子的零件,我把引擎蓋何後車廂都打開惹,而且我儀表版等相關零件都已經拆除惹,然後警官一來就先拍照,我跟他解釋我再用車子但他還是堅持開單
違規事實:佔用紅磚人行道維修車廠所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7條一項 開罰

請問這完全沒有情面嗎,可以用其他條例開嗎..

請各位董相關法律達人告訴我該如何是好 ...(別叫我直接去繳錢)

2006-12-08 10:01:12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aron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依法執法,若講情面就是玩法弄法。
通常只有一個管道就是申訴,但是你如果是車廠,那麼你就是佔用人行道開業,如果你是個人,還好說,因為你的車子發不動就地修理。
你可以申訴看看

2006-12-08 12:51: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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