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回答者能以自已的話來回答,不要貼文,我已看了太多篇法律條文了...
已和他分居一年,其間他叫律師寄存證信函來,說我不履行夫妻義務...
當初是他趕我出家門,所以搬回娘家住,他也知道我的住所,小孩因為要跟媽媽,所以是他載來給我與我同住與就讀;這中間也有帶二個小孩回他家玩..
從結婚到現在,他不曾負擔家裡的開銷費用,還騙了我20萬元,目前他有負債近200萬,已和銀行協商完畢,要還7年才清完,想請問: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子負擔。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起訴要求丈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我們分居中,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嗎?又需要提證嗎?還是可以請求離婚?又離婚狀要如何填寫?
2006-12-04 06:02: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宛蓉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他知道我住在娘家,又寄存證來,說我無故離家,請問這樣他可以告我嗎?
2006-12-04 06:26:11 · update #1
這二天去問了律師,說法也和allen一樣,我有簡訊記錄,但沒有他說我討客兄的錄音,也沒有他的債務證明。律師回答只能等他提告...但婚姻關係至此,我卻只能等待,完全沒辦處理嗎.......
真可悲~
2006-12-08 07:42:49 · update #2
夫妻必須互付生活費用目前你與他婚姻存續中自然無法向他請求只有訴請離婚且小孩監護權歸屬你你才可以向他請求子女生活及教育費用觀其你情形要訴請離婚恐怕無理由至於他有否惡意遺棄也不會成立分居中,可以向法院請求支付嗎?不可以本案與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無關聯性目前你最好先向調解會聲請調解就算調解不成立亦可成為日後訴請離婚之證據而不是分居而無證據
2006-12-04 06:14: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妳少唬人 女男平等時代根本從來就沒有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的規定 何況妳提的那一條四年多前已經刪除 誰知道那是什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8090 號令
修正公布(字數限制省略)條條文;並刪除第1006、1013~1016、1019~1021、1024~1030、1035~1037、1045、1047、1048 條條文
第 1026 條 (刪除)
2006-12-04 06:17: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