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消防有問題,除了消防隊以外,還有其他申訴管道嗎?
2006-12-03 17:07: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no nickname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社區的消防系統~是屬於公共問題管理,委員會依法負有管理責任!有缺失,經投訴而不理的話:可以舉證向公所舉發!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 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第48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 義務者。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 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 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2006-12-03 19:01: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社區的消防問題
是住戶居居民息息相關的問題~
社區消防設備不良 住戶住的不安全
試問社區是誰的財產?
你投訴消防隊~ 消防隊去安全檢查 如果不合格 開單告發~
社區的管委會需要罰款,如果沒有管委會 各區分所有權人就是告發對象
消防安全不改善 消防隊就是一直連續告發~ 告發的根本就是希望改善
如何改善~??? 社區管委會投入改善資金請消防公司維修損壞設備~
所以改善才是根本,你投訴只是凸顯問題~ 因為社區是你家!
消防隊只能協助你!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
2006-12-05 00:27: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inus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