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未上市公司營運獲利,公司運用獲利金額購買不動產的合法步驟有一間公司未上市,有獲利,公司的董事長或總經理要用公司的名義購買房屋等不動產,合法步驟為何?
2006-12-03 14:28: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柏維 5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問題頗為抽象,無法具體回覆,僅簡單扼要回覆如下:首先,須判斷「用公司名義購買房屋不動產」,是否屬於「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3款,若購置財產會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話,則必需要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不過,根據題意,如果是用公司營運的「獲利」去購買不動產的話,似乎不容易對公司營運會有重大影響;而「獲利」在法律上稱為「盈餘」,公司法並未就「盈餘」的使用有限制(有限制的是使用「法定盈餘公積」,如第239條),因此,就題示情形,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似乎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此外,「房屋」在公司法上屬於「財產」,而「購屋」則是「增加公司固定資產」,但該「增加」不當然是「增加公司資本」,因此是否需辦理「增資」,則需視具體情形判斷;惟倘若涉及增資時,則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為之。以上,供參考
2006-12-03 20:46: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增資
2006-12-03 21:28:01 補充:
增資
2006-12-03 16:27: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