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住的這棟大樓是沒有管理員的 這樣應該屬於電梯大樓吧 我想問的是
在"沒有管理員"的情況下 管理費用以ㄧ坪35計算合理嗎 管理費有包含專人倒垃圾嗎 管理費之前購買時(我們是2手屋)如果之前的賣方已積欠管理費
我們買方應該要付嗎 如果說要付很不合理 因為在買之前不是我們所用的應該不能算我們付吧 這樣很不合理耶 現在如果管理委員會要用電梯裝磁卡 來叫大樓 繳管理費 這樣可以嗎 我是覺得電梯裝磁卡 很不方便 假如忘了帶卡或卡片壞掉了 那電梯不叫不能坐了 如果有繳費還要用走的 希望有好心人士替我解答 感謝妳們 (我是中部地區)
2006-12-03 16:15:56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夏天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大樓管理費是用來維修大樓或共用電梯之類的公共設施,並不是專指大樓管理員,1坪35元算是很便宜,大部分是1坪60元,高級住宅有1坪300元的價格,不過他們保全很好就是了.
2.前屋主積欠的管理費通常只要在買賣合約中註明皆由前屋主負擔就沒有這個問題,你可請仲介協助請前屋主處理,很多人是賴帳,但可主張請管理委員會寄存證信函給前屋主,但你們開始住之後的管理費還是要繳,一般人都會在交屋前就去管理委員會詢問是否有積欠管理費,有的話和前屋主先協商好,從屋價中扣除,反正現在交屋了,把這個問題交給管理委員會自己去煩前屋主,這個問題主要也是要跟前屋主要錢,你們不需要繳,但是你們是住在那的人,變得會住得很不舒服.若真的找不到前屋主,再請管理委員會打個2折.
3.一般磁卡都是裝大門,若是裝電梯很怪,畢竟你們並不是什麼特殊機構,真的不想裝的話要反映,因為在電梯裝磁卡基本費一台就要五萬以上,再加上磁片卡的費用,說不定大家因此都不搭電梯也不繳管理費.
4.有繳管理費的話,要要求每個月的帳和管理委員會的開會記錄要公佈在公佈欄,並請人定期維修,但不可因為這樣就不愛惜公共設施.
5.如果是1樓店面的話,通常是管理費打五折,並不負擔電梯維修的費用,因為根本用不到.
6.根據大樓房屋管理法,管理委員會可對前屋主提出控告,請法院強制執行債權.
2006-12-13 17:16:11 補充:
交屋前的大樓管理費新屋主須繳納嗎?
一‧依據內政部八十六、二、二十六台內營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規定:
1‧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係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欠繳公共基金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行使罰鍰之行政處分規定,而非管理委員會執行追繳公共基金之依據,合先敘明。
2‧除過戶後之新區分所有權人已參照民法第三百條或第三百零一規定,訂定債務承擔契約,願為原區分所有權人代為清償所欠之公共基金外,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不得逕向新區分所有權人請求繳納之。
2006-12-13 17:16:24 補充:
二‧所以新屋主可不必負擔前屋主所欠繳之管理費。前屋主所積欠之管理費,應另由管理委員會向前屋主求償之。
所以,依法律除非房屋買賣合約中有註明,否則不用繳.
2006-12-03 17:11: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ris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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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4 21:46: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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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02:10: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依據內政部八十六、二、二十六台內營第八六七二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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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民國92年做了大幅度修正,怎能還能拿以前的舊見解來做說明與佐證?人事已非啦!
2006-12-18 22:52: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雲林地區的話..或許你找議員或者立委去那裡協調看看根據你ㄉ發問問題看來上一任屋主積欠的費用不可以轉嫁到下一任屋主的身上何況下一任屋主在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之下損失應該由管理委員會承擔基本上這個問題如果發生在你身上管理委員會不得依據此情況讓你有損害之權利把你的權利找回來別讓 管理委員會 得逞!
2006-12-03 19:05: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
嗯~管理費35元一坪:算是便宜的!這些錢要叫專人倒垃圾?應該不夠!至於,賣方之前欠的費用:除非你已承諾要負擔;否則,沒有理由幫前屋主繳(法律也是站你這邊的)!另外,電梯裝磁卡~是為了居家安全,不是壞事!如果您認為初期有習慣問題,可以建議管委員採取其他備份措施或暫緩實施(延長宣導期)!不過,委員會如果以「未繳管理費」名義,利用消磁、停卡手段導致版主不能進出大樓?將涉及侵權責任!為了鄰居好及大樓合諧,您應該善意告知管理委員會:停止這種愚蠢的想法!
2006-12-03 17:00:4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