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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關於法律審判的一些認定標準譬如怎麼衡量一個嫌疑犯有無犯罪,認定的標準為何?假設有人的手機號碼在他自己申請使用前被別人拿號碼去申請做別的壞事,後來被懷疑,可是現在的號碼使用者並不知情,請問現在的號碼使用者有無法律上的責任。又如果別人借用你的手機來做其他的事,你本身並不知情,別人借用時,用途也沒說明白,甚至用途是用騙的,這樣手機現在的使用者有無法律責任。最後,如果是類似情況,就是當事人並不知情,只是幫別人的忙去做一些事,可是這些事本身並不違法,最後因為別人做了違法的事,而你被檢調單位起訴,或是你被別人檢舉,這樣你有違法嗎?

2006-12-03 14:20:0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柏維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是有感而發,因為看到某藝人的弟弟因為大陸有運毒的證據而被槍決,所以想問清楚關於法律上的一些認定標準。

2006-12-03 19:40:27 · update #1

有可能運毒者本身不知情,只是幫忙別人運送東西。
感覺上法律只講證據。

2006-12-03 19:43:16 · update #2

關於鎖匠開門的問題,一般鎖匠應該不會問吧。就算問了,也無從查知對方回答的真實性。

2006-12-03 19:45:32 · update #3

舉個例子:假設所謂的人頭戶本身沒有販賣,而是其他因素借別人使用,那這樣法律的認定為何?
又如果你幫朋友匯款,根本不會想很多,萬一朋友是洗錢(舉例,假設洗錢有罪,因為我不懂洗錢的法律問題)那幫忙轉帳有無法律問題?

2006-12-03 19:51:09 · update #4

我的意思是,很多時候順手幫忙是很正常的,那如果順手幫忙的對象在做非法勾當,你也無從查知。所以對於法律的所謂從犯,或幫助犯,或是其他名詞都好,法律認定的標準為何呢?

2006-12-03 19:54:57 · update #5

4 個解答

1.關於您問的另外一個公司問題,小弟並不清楚處理方式,因此僅回答這題2.有無犯罪在刑法上有所謂三階段理論(通說),如果不說的太理論的話, 應該說是該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有無"預見可能性",下就您的問 題逐一回答.3.手機號碼之前的使用者跟後來的使用者(電信業者配的),當然沒有關係 ,後者不會因為前者的行為在法律上受不利的裁判,但是在實務上可能會 被叫去問話或被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但是只要足以說明,就不會有事4.第二個問題有一點點麻煩,因為借手機這個行為不是那麼平常,大家都有 手機,自己有的手機也不會多到可以借給別人,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 明確實不知情也沒有犯意的話(像賣存摺的人就被認為有幫助的犯意), 還是有可能無罪;說有可能是因為要證明這個不平常的行為,真的沒有犯 罪的故意也沒有預見的可能.(可以多想想賣存摺的例子)5.做一些事情不違法,但是別人因此違法,還是要有實際案例才可以評斷, 比方說某甲想要去殺某乙,先去大賣場買了菜刀,再坐上計程車去乙的 巷子口,請鎖匠A幫忙開門後把乙殺了,賣刀,載客都是不違法的,縱 然最後甲犯了殺人罪,相關的人還是無罪;但是鎖匠開門部分,如果無 法證明甲找A開門是合情合理的(鎖匠幫人開門也得問清楚是不是他家) ,那麼鎖匠就可能有幫助犯的可能.問題太抽象可能不是那麼好回答,如果有實際一點的可能比較容易判斷

2006-12-04 19:31:29 補充:
1.鎖匠一定會問,他也怕麻煩,被當作是小偷之一.2.假設所謂的人頭戶本身沒有販賣,而是其他因素借別人使用,那這樣法律的認定為何?個人想法:借認識的人使用叫做"借名契約",販賣人頭帳戶被判刑都是因為賣給不認識的人,而依社會通念開戶並無資格限制,故行為人可能預見有協助犯罪洗錢的可能.3.幫忙運毒不知情,這樣的案例在許多旅遊通關的新聞中常常會出現,因為拿自己的東西是常態,裡面有不是自己的東西不是常態,因此不能舉證誰拿給你東西(裡面藏毒)而通關,就會被認定有走私的可能.(若非如此認定海關就不用檢查了,沒被抓的沒事,被抓的如此抗辯也沒事?)

2006-12-03 15:0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咰傣卌

2014-06-07 21:44: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姵君 1 · 0 0

不是「只有雙方的律師清楚」,事實上律師是最不清楚的....因為,律師既不像檢察官有調查權,又不像當事人是親身經歷該事件....律師....大概只比法官還清楚一點點吧...= =||

2006-12-03 18:12:2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第一個案例應該比較好處理.就是有號碼申請日期作為舉證.這是最直接的.也是唯一的證明...而所謂的壞事.就要明說這一件所謂的壞事.背後需要有共犯或是指使者而言了...通聯紀錄就可以調出前一位的使用者.這樣就可以釐清前後任的使用者有無利害關係了.第二個案例也許在舉證上會較難.因為這牽涉到借手機者的供詞.如果他是有心要陷害手機的主人.那將會是一場硬戰.如果說在法庭上是一場說謊比賽的話.不知道對不對.只有雙方的律師清楚.有一句話..當你說別人是錯的.但是不代表你對的..所以才需要律師.法官.檢察官就是盡力找證據來證明嫌疑犯有罪.嫌疑犯就是想盡辦法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法官還有自由心證的問題.所以這一些加起來.只有一句話..證據自己會說話.我沒有資格舉例說明.但是有一些基本的觀念...為何一些案子我們局外人看起來似乎已經明顯了.為何還不宣判.可能就是缺少直接的證據吧.

2006-12-03 16:56: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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