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賣房子 才知十年前以現金向建商購買之該棟房屋設有抵押權
建物所有權人為我本人
經向地政事務所調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在建物他項權利部記載如下:
(0001)登記次序:0001-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85年字號:O登字第OOOOOO號
登記日期:民國085年2月1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OOO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址:OO市OO路OO號
權利價值: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423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085年02月08日至115年02月08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利 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延遲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違 約 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 務 人:OOO(建商姓名)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1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1分之1
設定義務人:OOO(建商姓名)
證明書字號:085OOO字第OOOOOO號
共同擔保地號:中山段 OOOOOOOOO
共同擔保建號:中山段 OOOOOOOOO
其他登記事項:(登記)
因該建商已經 [跑路] 且欠該銀行多筆債務, 經向債權銀行查詢
得知建商當初已經清償我的房屋,但並未拿回該筆借據及塗銷證明
承辦房屋所有權移轉之代書 也未善盡其責就辦理過戶
近日向銀行申請塗銷證明,
銀行承辦人告知 :
必須清償最高限額抵押權423萬元後,才肯塗銷抵押權
(當初建商只借了350萬元,並且已經清償該筆債務)
銀行有權強制執行拍賣
請問 我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以順利塗銷抵押權?
非常緊急! 請大家幫忙! 由衷感謝!
2006-12-03 03:47:3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何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jen的回答,
我想問的是,在這樣的情況下
是否毫無辦法?
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辛苦的血汗錢
一去不回!
有沒有其他的建議?
謝謝大家的幫忙!
2006-12-04 16:35:02 · update #1
你的問題大了。在法律上除非建商清償所有之全部債務,否則你的房子都要是受到抵押權人之追償。因為,你房子設定的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只要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不論金額多少,你的房子在423萬元之範圍內都是要承擔擔保之義務。舉例來說;甲有A、B、C三棟房子,甲拿三棟房子分別向乙銀行各借款300萬元,並提供該三棟房子分別(不是共同)設定擔保本金最高限額360萬元之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均為自民國85年2月8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清償期間則約定按月平均清償本息,如有一期未付,其餘視為全部到期。甲後來將三棟房子賣給丙、丁、戊買賣金額各為400萬元,丁、戊均依約付清款項,丙則以A屋有瑕疵為由,僅支付100萬元,而丁則不久之後,將B屋再向另一銀行借款200萬元,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甲事實上僅拿400萬元還給乙銀行,致使乙銀行僅同意將甲賣給戊之C屋之抵押權塗銷,其餘欠款500萬元甲則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民國95年間,因經濟不景氣,甲無法按月清償本息(假設清償本金100萬元),銀行乃分別對A、B聲請拍賣抵押物。此時甲所欠之本金為元抵押借款400萬元、信用貸款100萬元。則此時A、B二屋所應擔保之債務總額仍為各360萬元。假設乙銀行對B屋先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結果以350萬元拍定,經分配結果執行費用及土定增值稅共50萬元,此時乙銀行可以拿走餘額300萬元,其不足額部分200萬元,乙銀行接著對A屋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乙銀行只能就拍賣之接果分配200萬元,餘額則歸丙領取;假設B屋拍賣之結果為600萬元,執行費及土地增值稅50萬元,此時乙銀行可分配360萬元,餘額190萬元由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取得領取,而此時甲仍欠乙140萬元,乙銀行則仍可對A屋聲請強制執行,就餘額140萬元之範圍優先受分配。
2006-12-03 05:42: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 7 · 0⤊ 0⤋
這段話是向銀行申請塗銷證明時,銀行承辦人說的!至於"承辦房屋所有權移轉之代書 也未善盡其責就辦理過戶"則是我的個人意見
謝謝您的意見!
2006-12-04 21:22:36 補充:
已經電話詢問縣市消保官,消保官說除
非找到債務人,否則這個問題很難解決
無法達到我們想要的結果!
難道沒有其他辦法了嗎?
2006-12-04 16:17: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何 1 · 0⤊ 0⤋
你的問題在法律上幾乎是沒辦法解決的
就看去消基會金管會投訴看看吧!
2006-12-03 07:42:4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