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賭博機台的人..罪有多重....玩的人罪又有多重....
也就是說...賭博罪怎樣罰.....謝謝
2006-12-01 19:13: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山本五百六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式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7條:已刪除了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依你放幾台為準,有3台以上就構成268,有刑責且三年以下喔
而且併科3000,就是要被關還要被罰錢
只有一兩台然後只有一兩人在玩可以辯稱是休閒用
然後以266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重點在於賭博機放在哪裡,266規定----公共場所如街道、馬路、公園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如商場、店舖餐館、百貨公司那就要罰
總結放個一兩台在店裡面構成266,罰錢而已
放很多台在店裡面268要關要罰錢
2006-12-01 21:32: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嘴哥 2 · 0⤊ 0⤋
要看你放幾台
放一台還不會有什麼事
只要打死不承認就好
放兩台以上就不太好過囉...
2006-12-01 21:37: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
摘錄 刑法 第二篇 第二章 賭 博 罪
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式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267條:(常業賭博罪)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式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款。
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6-12-01 19:32:5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緯大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