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
台灣有關於重症病人理性自殺
或是協助死亡、加速死亡等相關法律規定嗎?
若醫護或是心理輔導人員
知道重症病人有自殺的意圖
卻未通報
病人真的自殺成功
會有法律責任嗎?
感恩感恩
2006-12-02 10:56:1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stix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您的問題有分積極的與消極的方式1.消極的不處理,如果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可以的第 3 條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
性之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
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 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
、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
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 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第 4 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 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
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這個意思是說如果確定一定會死,那麼醫生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消極的不要再去做讓病人痛苦的搶救工作,如一直做心肺復甦術等2.如果是積極的協助自殺,那麼目前法令是不准的,刑法第 275 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3.大概是如此,至於最後的問題,有發現意圖而沒有通報,由於意圖到行為 還有一段距離,小弟認為發現意圖可能還沒有義務通報,但是如果已經開 始進行時就有通報義務了
2006-12-03 14:29: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