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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前男友在早上打電話給我,在11月18號我們就已經分手,當時我也有叫我一個朋友陪我去找他,我們先去唱歌~之後上了他的車,他載我回到他家,他將他媽媽叫了起床,之後他媽媽跟我聊了許多,她媽媽就出門去上班了!!
他媽媽叫我睡她的房間(因為我有東西在我前男友的房間裡)我敲了門想說拿我的東西拿完我就要回我家,結果他一開門就是打...打到全身都是傷~
目前正在療養中,但現在情緒都不是很穩定,目前一直都有輕生的念頭~
因為我跟他在一起快一年跟他同居也是快一年,他不是第一次動手~但這次是真的太嚴重,我提出了告訴,但我又不懂...不知精神與傷害可以要求他判賠多少??
(所有驗傷單都已交給警方了!!他的應對能力很好~他有傳簡訊...這些都要留著嗎??)

2006-12-02 08:28:2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首先你要區分你提出傷害告訴的結果,是對於他傷害你的犯罪行為提出告 訴,因此判決的結果如果他被定罪,那判決是說他要關多久(也有可能易 科罰金或緩刑,都算是被判刑).2.至於你希望他對於傷害你的行為部分,要求賠償的話,要附帶提起民事賠 償的訴訟(沒有提起法官不會判給你,所以要提起),針對傷害的行為造 成你的損害(如直接的醫療費支出,照顧或看護費用,真的有因此支出的 部分都可以請求),另外如果因此無法上班的工作損失也算,至於精神賠 償金,就看你要請求多少,法官也會審酌金額是否合理.3.驗傷單,簡訊等證據都要留著,不但要給警察看,還要給法官看

2006-12-03 10:53: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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