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因為與被害人父母以860萬高價達成和解而被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的王鴻偉,在高等法院六度改判死刑,910815至951109六度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遲遲不能三審定讞。

高等法院是否不該獨持異議,應該從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見解,以無期徒刑送交最高法院,早日三審定讞,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三五號
上 訴 人 王鴻偉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字數限制省略)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固非無見。
惟查:(一)、修正前刑法第十九條固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字數限制省略)其鑑定報告書內容記載:「心理測驗:智力測驗結果,屬邊緣程度,總智商為七十五,語言智商為七十五,操作智商為七十八,作數字廣度,順背自字數至五,即無法一次記憶,……。注意力測驗,顯示速度慢化,遺漏多,整體效率有偏差。人格測
驗,顯示疑心偏高,……攻擊性偏高,可能易衝動。班達測驗,顯示傾向對外在現實缺乏適當之關切。羅氏墨漬測驗,顯示思考簡化,看事籠統,成熟度差,對外在扭曲,……缺乏自省能力,情緒未能有效控制,……自我印象不切實際,建立於主觀經驗。」(見原審更(一)卷第一七一頁),從形式上觀察,其心智是否完全正常而無缺陷?尚非無疑。原審為裁判之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其未於判決內,說明選擇適用舊規定之理由,已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且就上揭疑慮,未為必要之再鑑定,因於上訴人之利益有重大關係,難認無證據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二)、@#$%(字數限制省略)。(三)、@#$%(字數限制省略)。(四)、刑罰係對犯罪行為人之生命、自由及財產之拘束、剝奪,行為人所受之刑罰,應與法律所保護之利益,及行為人侵害該法益之程度相當,始符合比例原則。死刑乃刑罰之最嚴厲手段,行為人若泯滅天良,窮凶極惡,顯已無法教育改造,非使其與社會永遠隔離,不能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固應處以極刑;倘行為人仍有再教育、再社會化之可能,遽以死刑論科,即與刑罰之本旨不符。又科刑時,應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各款事項及一切情狀,以為量刑輕重之標準。各個案件之具體犯罪情節固有不同,但對於相同類型案件所審酌之相同量刑因素,仍宜儘量給予相同之評價,始合於公平理念,且該項評價,仍應與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以臻妥當。刑事案件與民事事件雖分屬不同領域,互不相拘束,但若係出於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所引起者,在國民對於法律感情之認知上,多數趨向不宜有兩歧之法律評價或裁判結果。故民事部分達成和解者,既係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所致,自可認為雖不滿意,卻尚能接受,倘於刑事部分,仍認加害者並未完全獲得被害一方之原諒,即有兩歧。原判決既認上訴人已由其父代為出面,

給付被害人之家人高達新台幣八百六十萬元之賠償金,卻又認受償之一方「無法原諒被告」,而給予相同於未成立和解情形之評價

(見原判決第二十八頁倒數第一至九行、第二十九頁第一至六行),是否符合社會對於和解認知之通念與公平理念及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殆非無疑。又原判決亦認上訴人於犯罪後,曾寫信給被害人家屬表示懺悔道歉,於原審歷審中,復不斷提出道歉函、手抄本「般若波羅蜜多心經」、商請家人印行「佛說大乘無量壽莊嚴清靜平等覺經」之樣本、收據影本、刊載於更生雜誌之「一封懺悔的信」、「死囚給少年的一封信」、基督教更生團契發給之獎狀等文書,宗教師邱見利、蘇燦煌並一致供證上訴人確實讓伊等感覺頗有悔改之意;其中,蘇燦煌更與上訴人見面多達一百餘次等語(見原判決第二十九頁第四至末行),卻以上訴人仍設詞狡展,「能否謂其真心,殊值存疑」(見原判決第三十頁第十一至十五行、第二十五行),而給予相同於無上揭懺悔形式作為者之評價,並以

第一審判決量處無期徒刑,

不足以懲凶頑,為撤銷改判理由之一,量以最高度之死刑,於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是否吻合?似猶待慎酌。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具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2006-12-01 17:59:4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袁崇煥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收了860萬和解是地院判無期徒刑
高院六度被最高法院駁回的主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四六號

本件案發後,上訴人在台灣台北看守所與其母會面時,固向其母表示:「妳們先不要跟對方和解,到時賠了錢,又賠了兒子」等語,然其後

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新台幣八百五十萬元。

此項賠償,一般而言,係在稍減或填補被害人家屬之傷痛。

原判決認此賠償無以彌補被害人家屬之痛苦於萬一,此項判斷,是否合於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已非無疑。

2006-12-03 13:19:39 · update #1

男情殺遭判死「有違比例原則」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男子王鴻偉2000年因追求少女張雅玲不成,憤而朝女子頸部砍百餘刀致死。王鴻偉事後向警方投案自白犯罪,並於2009年遭判處死刑。然而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被告是因情變受到刺激而殺人,並非事先預謀蓄意,判死恐有違比例原則 ...
風傳媒 via Yahoo奇摩新聞 03月13日 PM 13:01
砍殺女子百刀遭判死,最高檢認有悔意提非常上訴
2000年,男子王鴻偉因追求張姓女子不成,駕車撞昏張姓女子並將她放進後車廂,而在途中停車確認她是否有呼吸時,張姓女子醒過來掙扎抵抗,王鴻偉竟持刀猛砍張姓女子的頭、頸部數刀,準備棄屍時發現張女還有呼吸,便再度持刀狂砍 ...
Knowing via Yahoo奇摩新聞 03月13日 PM 12:50

2017-03-13 04:06:06 · update #2

2 個解答

審判案件時,法官會依被害人的學識...學經歷...犯罪動機...手段...犯罪後的態度等等....來定刑....
故意殺人既遂罪刑法271條規定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殺人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依從新從輕之原則,若是被告有悔意....或犯罪動機等等評估後,法官在自由心證下所作之判決才可能朝有期或無期定讞,若惡性重大,死刑可能就成法官自衡量上的唯一選擇
小弟無參加此一訴訟案件,對此內容只能針對此判決書做參考,跟本無從得知此案法官的自由心證如何產生
對社會成本考量,若是惡性重大,比較不會浪費納稅人的錢養一位犯罪人
無期假釋至少要25年......

2006-12-01 18:34: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r. 賴 3 · 0 0

應該判處死刑才對,一命還一命,天經地義!
判白案張志輝無期徒刑的法官,真的是法律系白讀了,這種**還不判死刑,真的是垃圾法官!

2007-04-01 13:15: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