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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甲與丈夫乙生有一子丙,乙死亡後,仍依親於婆婆及兒子丙,故仍合法居留於台灣,爾後在婆婆介紹下認識男友丁(中華民國國民),甲丁二人因而相戀,而甲懷孕

  問:將來甲腹中胎兒出生後,是否只須持醫院出生證明並協同丁,一起至戶政機報戶口即可(丁以生父身分為認領)?或另有其他手續須辦理?(如須至警察局外事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其他手續?)

2006-12-01 12:29: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沙漠之狐隆美爾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網友jerry主張:胎兒出生後.請甲或丁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一事,恐有誤會,故補充事實如下:

一.前夫乙死亡超過一年,故胎兒確定並非前夫乙之遺腹子
二.男友丁有意認領胎兒,無庸透過法院強制領認

2006-12-11 04:30:15 · update #1

2 個解答

您的問題很清楚,我的回答如下:

一、甲乙的婚姻關係(法律關係)在乙死亡後已經不存在,換句話說,甲雖為外籍人士,但在乙死亡後,又成為單身狀態。

二、甲丁相戀,進而懷孕生子,因為甲丁並未結婚,換言之,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該子女之生父既然為丁,只要丁去戶政機關,持小孩出生證明,並向戶政人員表達係生父,且要認領該名親生子女即可。

三、警察局外事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所辦理之事件,乃涉及外國人士,而依照我國國籍法,該胎兒生父既然為丁,我國採血統主義(父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胎兒即有中華民國國籍),故胎兒即為我國國民,丁亦為我國國民,所以本認領案並無牽扯外國人。

四、倘若丁貿然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將會被法院以無訴之利益而逕行駁回。(因為認領並無須向法院為之,只須單純意思表示即可)

2006-12-14 12:53: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供你做參考.
1.胎兒出生後.請甲或丁向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判決後.丁持判決書辦理收養手續後.至戶政機報戶口即可.
2.不用至警察局外事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其他手續.(嬰兒已為本國人)

2006-12-13 10:23:26 補充:
胎兒確定並非前夫乙之遺腹子.
1.版主.我知道.就因為是如此.除非嬰兒登記為父不詳.不然要登記為其他人之下.必須透過收養方式.因不是外籍配偶甲說嬰兒之父是誰(就算男友丁承認).戶政機關就可登記是誰.仍需透過法定程序取得證明才能登記.
男友丁有意認領胎兒,無庸透過法院強制領認 .
2.沒錯.無庸透過法院強制領認 .但丁男若是要收養仍需透過法院程序辦理.法院會就雙方情況裁定(若男友丁未婚.應是無法符合規定).但不一定法院會同意收養.
但如男友丁真是嬰兒之父.不管情況為何.則可透過法院親子關係訴訟來辦理認養領認 .

2006-12-02 08:34: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erry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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