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的職權有那些?
職權有那些請幫我舉例一些越多越好
請各位大大幫忙小弟巴
2006-12-01 11:14:3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OneHan 1 in 政治與政府 ➔ 政治
立法院之職權:見下表立法院1.立法權§憲法62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2.否決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所提之覆議案§憲法增修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3.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憲法增修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4.財政權§憲法6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5.議決國家重要事項【戒嚴案、緊急命令、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議決其他國家重要事項之權】§憲法63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6.中央政府監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7.中央政府人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憲法104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8.提出變更國土案之公民複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9.地方自治相關職權§憲法111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10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11受理人民請願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章12行政命令之備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
2006-12-01 11:44: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世民 7 · 0⤊ 0⤋
圖片參考:http://newcongress.yam.org.tw/legislator/stamp5.gif
/>根據憲法規定,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都是立法院重要的職權。他如對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任命之同意權,追認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擬定憲法修正案,議決補助地方經費,解決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等,也都屬於立法院的職權。至於由立法委員個別行使的質詢權,則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另一種有效手段。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
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2006-12-01 12:05: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原 5 · 0⤊ 0⤋
基本上呢~~憲法都有規定的喔.....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所以立法院有很大的權力....
2006-12-01 11:36: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老虎 6 · 0⤊ 0⤋
簡單的來說列舉如下
1.預算審理
2.法律修訂
3.政黨協商
4.監督政府-聽取施政報告.質詢.行使彈劾權.不信任案等
詳細的話你可以參考下面的網站
內容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www.cpepc.org/data/%AC%DB%C3%F6%AAk%B3W/%A5%DF%AAk%B0|%C2%BE%C5v%A6%E6%A8%CF%AAk.HTM
2006-12-01 11:30: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展泓 2 · 0⤊ 0⤋
我只知道現在台灣的亂源就是立法院,立委為了政黨或是自身利益,不斷拿預算來威脅部會或是其他單位,還有不斷利用立委的保護傘,亂說話亂報料~
台灣就是被這些可惡的立委搞爛的
2006-12-01 11:16: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旦旦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