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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去年10月間購買一輛中古車,向和潤企業(中國信託關係企業)辦理分期付款借貸23萬元,但因今年初卡債風暴影響,在今年3月間即無按期繳納分期金,以致今年5月該公司無預警將車拖回,當時車上有衛星導航,衛星測速器,電子視聽系統(以上均可隨意拆卸),證件...等私人物品約值5,6萬元,之後連一通電話或是一封信告知領回都沒有,只告知車子拍賣得款5萬元,該公司於今年10月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現在已在我任職公司扣薪1/3,我於今年11月初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與該公司調解,請該公司能雙方協調還款機制撤銷強制執行,並且將車內物品歸還,詎料該公司竟說車內物品已經銷毀!!我真的氣到不行!!請問:我可否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侵占呢??

2006-11-30 19:08: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Simon Lu 3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各位網友給我引用的法條內容!!感恩

2006-12-11 14:00:16 · update #1

4 個解答

首先,該公司將你的車子無預警拖走,是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而為的行為,於法有據,而卡債風暴並不構成可暫時減免分期付款之事由,因此該公司拖車行為,尚屬合法。

再者,衛星導航、衛星測速器、電子視聽系統等,若係購車後你自行另外購買,然其效用常助於汽車之用,可能被認定是「從物」(民法第68條),並倘若產生「附合」效果時(民法第812條),則可能會有被一併拍賣的危險(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之1),該公司一併處分,似不能認為非法,但該公司應不得優先受償(參動擔法第4條之1)。不過就你的描述而言,既然該等物品均能拆卸,似不構成「附合」,該公司將你車內的此些物品毀棄損壞,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因此,該公司毀棄車內物品,因非動產擔保交易法效力所及之範圍,可能構成刑事毀損(刑法第354條)。就在下個人判斷,走第一方式機會比較大,但詳情建議與律師商談,如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不過,現在的重點是能否確認你當初被拖走的車子,在被拖走之前,車內確係有安裝此些物品,整個案情對你才會有利。除搜尋之前有無在車內拍照之外,至少有兩方向可以著手,第一,尋找當初購買這些物品之人,若是他們為你安裝在車上,則可以出來作證確實有將該些物品安裝在車上;第二,有無可能找到當初該公司拍賣的相關文件告示,其內有無提及相關設備。

附上上開用到之法條內容
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12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之1
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有加工、附合或混合之情形者,其擔保債權之效力,及於加工物、附合物或混合物但以原有價值為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供參考

2006-12-13 09:24: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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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0 23:46: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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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9 12:43:1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根據法律來講,這你是可以提出控告的,這些私人物品,只要是沒有固定在車子上的,通通不算是車子的一部分,所以,你是可以提出賠償要求的

2006-12-11 13:46: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我家的老鼠昨天生了一隻貓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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