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臨檢工作,在不損及民眾權益,及做到有效之臨檢以改善治安。
2006-11-30 16:44:5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孟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 ( 遇 警 察 臨 檢 盤 查 須 知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您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狀況1: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視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做法:微笑視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狀況2: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箱時。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狀況3: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箱時。做法:請員警提出檢示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示,並且要求員警【當場】填寫臨檢紀錄單。狀況4: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記錄單時。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記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狀況5: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時。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狀況6: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狀況7: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遇到警察臨檢時。做法:在賓館或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份;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狀況8: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時。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說明。狀況9: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時。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狀況10: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被強迫酒測時。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狀況11: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時。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記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警方執行臨檢勤務應遵循釋字五三五號意旨,人民對臨檢若有不服,可於臨檢終結前提出異議,可於臨檢終結後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O資料,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把這電話輸入你的手機,以備不時之需吧!請傳給你的朋友!補充說明:謊報個人真實資料,則觸犯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切勿謊報他人身分資料,以免觸法!
2006-12-04 00:16: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 ||| |||| ||| || |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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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2 21:59: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針對臨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救濟等方面,做明確闡釋及設下規範。 一經公布立即成為人民拒絕臨檢盤查的依據,並使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多所束縛,以致出現警民衝突場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規模臨檢特種行業以及攔檢酒測的問題,到底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了什麼?人民可以抗拒臨檢、盤查嗎?警察可以執此不實施臨檢嗎? 一、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臨檢是指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由這個定義來看,臨檢只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目的在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而非偵查犯罪,而依取締或盤查所做成之處分,性質屬於行政處分,如交通違規告發,人民若有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二、因為臨檢常有侵及人權之虞,而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又欠缺明確性原則,且法律亦無授權警察機關制定臨檢相關法令,故大法官在立法未完成前,定下「比例原則」作為最高指導方針,即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符合適當性、明確性以及最小侵害性。具體而微,對「人」的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對「場所」的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換言之,必須要發生實際危害或者有發生實際危害之危險時,警察才可以進行臨檢。 三、以上開要件來檢視警察對於特定場所、路段時常執行的全面性「擴大臨檢」或「擴大路檢」勤務,就有待商榷,因為並無發生危害或具有客觀、合理的判斷作為依據。而對於特種行業如賓館、酒店、PUB等場所,牽涉對「場所」及對「消費者」的臨檢,對「場所」而言,如消防安檢不合格仍照常營業或違反建管法令,或曾經發生械鬥、提供毒品、色情交易等情事,警察可進入該場所臨檢;對於「消費者」而言,仍須有事實足認構成危害或發生危害之虞始得臨檢,並不可逐一臨檢、盤查,值得注意的是,賓館、飯店等場所業已出租該房間予私人,倘該承租人已經登記身分資料,除非查證身分後認係通緝犯,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恐不得進入房間臨檢。 最有爭議的是,警察針對特定路段實施「路檢」勤務攔停以查證身分或實施酒測的問題,倘若隨意在不特定路段限縮成單一車道,並將駕駛人逐一攔停或觀現或查證身分或實施酒測,我們認為已經違憲,如在下橋處攔檢或特定路段,並非一律而是依警察判斷以查證身分,應認為適法,至於實施酒測,如警察根據駕駛人駕駛情形、生理狀況等認定有酒醉駕車必須實施酒測,而駕駛人拒絕,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陸萬元並吊銷駕照,若酒醉肇事,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移送。 四、攸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法令,目前有李震山教授草擬由警政署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議中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顧立雄律師等草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版「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我們期望此一釐清警察職權之法令,能經由廣泛的參與討論,形成共識進而完成立法,不必像「社會秩序維護法」一樣,宣告「違警罰法」違憲後二十餘年,才通過立法。 釋字第五三五號對於人權的保障是無庸置疑的,對於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加上了界限,並且提示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其用心頗為良苦,意味警察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實不能毫無範圍恣意地加諸人民,並賦予人民對於違法臨檢的救濟,實質上已是造法。 退萬步言,警察只是依「法」行政,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周延,警察必須遊走在適法違法之間,其所背負的責任實質上也是太大,換個角度,上開解釋也可說是在保障警察執法,至於會造成治安惡化的憂慮,就讓此種說法隨「搜索權限」回歸法院時的反應一般,丟到江浪大海之中,畢竟治安的好壞並不是繫於「臨檢」!
2006-12-01 22:09: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