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媽上次被一個18歲的死小孩撞到(機車撞機車),但是撞到後跑走(他家剛好在旁邊一樓)後來他跑出來處理,死小孩才跟著回來現場! 後來警方來了,我媽說要告對方肇事逃逸,但是警方說,肇事人後來還是有回到現場不算肇事逃逸,是這樣嘛? **對方是在地的,除了我們報警來的警察之外,他們也有找認識的警察~是否是是為對方說話?>而後做完筆錄,一星期後要到交通隊和解,剛好昨天有警員打給我媽,說監視器調出來,證明是我媽闖紅燈(我媽堅持他並沒闖紅燈,可能是超過的停止線)(一般紅燈,機車騎士大多都會超過停止線吧?)說我媽也會有事. 我們聽了很不爽,後來是我媽堅持要看到監視器,警方才沒多說什麼,這是在袒護嗎?
今天要陪我媽到交通隊,我剛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2006-11-30 08:13:28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今晚去交通隊協調了,有看了影片,影片中沒照到紅綠燈,但旁邊車都慢慢停下來了,看起來疑似我媽是真的闖紅燈.而對方堅持不賠直接上法院,請問往後程序該怎麼處理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若是真的我媽闖紅燈被撞到,是否對方就會沒事?當然影片中也很清楚看到被撞後,對方做在機車上看,接下來他爸跑出來,肇事人就騎走了,這也算肇事逃逸吧?
2006-11-30 17:03:40 · update #1
肇事逃逸之正確處理!1. 遇到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完整,並立即向警方報案,等候員警處理。 2. 立即尋找目擊證人,若有目擊證人或肇事車輛車牌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可提供憲警 單位偵辦參考。 3. 若為輕微事故無涉及人員受傷欲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簽立和解書)再離開,避免對方反悔而檢舉為肇事逃逸藉機敲詐。4. 若遭對方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避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成為肇事逃逸者。 肇事逃逸應負之法律責任 :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有一點你要注意 :關於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 " 逃逸 " 是故,事故之發生_____( 不得駛離 )不得逃離現場依照網路可查得的肇事逃逸罪判決,可能會同時觸犯"過失傷害罪"、"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屬併罰關係。(兩種不同的行為,傷害+逃逸)1.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之裁量在法官手上,請留意當庭陳述之態度,法官亦會參考兩造是否和解以為量刑之參考。2. 端看肇事者所保險種為何種類,若僅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其保障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針對受益人(傷者)給付保險金。3.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是公訴罪,此部分不可免。當事人和解或不提告,屬民事的賠償告訴與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兩部分。4. 過失傷害罪:肇事者因過失致被害人受傷時,視傷害之程度,分別成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肇事者如為從事業務之人,則應負業務過失傷害或重傷害之罪責。(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二項)5. 妨礙交通的紅單,不會吊銷駕照。但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依據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案,其中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據此,肇事逃逸係違反刑法,觸犯公共危險罪。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 一般來說,車禍事件往往出於一個意外、一個不小心,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什麼有本條規定的產生?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因此本條規定賦予肇事者將傷者送醫的義務才能夠免除本條之刑罰制裁。事實上,被害人如果在發生車禍時,能夠第一時間送往醫院就醫,對於被害人傷勢加重甚至是死亡的機率將會大大地減低,對於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有相當大的助益!除此之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1款以及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以及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因此肇事逃逸,還會被吊銷駕照,無法駕駛汽車呢!若加害人在肇事後馬上停下來主動報警,並請警察前來測量與製作筆錄,這樣的行為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的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縱使日後上法院,法官也會給您一個自新的機會,減輕您的刑責。畢竟,任誰也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讓雙方都能冷靜處理,圓滿解決!
2006-11-30 11:50: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單身 £ 男孩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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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20:09: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fkfigb 3 · 0⤊ 0⤋
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05-25 05:54: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車禍顧問 7 · 0⤊ 0⤋
依法條規定「要致人死傷而逃逸」,所以前提是被害人受傷,如果被害人沒受傷當然不構成。但是,如果被害人受傷,可是旁人看不出來(例如:還可以自由活動或者和對方吵架,一副很健康的樣子),肇事者即使離開,也不算逃逸。再者,車禍發生後肇事者並非要寸步不離,所以,以你所舉的例子,死小孩是把車子停好就跑出來處理,他還是有救助你媽的意思,所以不算逃逸(難不成得黏在你媽旁邊才口以嗎?)
2006-12-03 09:38: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度姑求敗 1 · 0⤊ 0⤋
肇事逃逸的目的是為了 便於刑法的追訴 所以他如果是自願回來的話可能比較難告
交通大隊的鑑定報告原則上不能作為證據 但能引響到檢察官 法官的心証
基本上若你在事故發生時無拍照為證 是會依警察所為的採證認定
現在對你們最有利的 是既然有監視器 你們若上法院一定要主張有監視器
因為若警察護著對方 監視器對他不利 他是不會提出的
2006-12-01 00:12:26 補充:
你拿到交通大隊的鑑定報告了嗎?拿到之後上面會寫雙方各有哪些過失你若真的上法庭要依那粉鑑定報告來做參考來預設出你的攻防順序盡量堅持沒有闖紅燈 他如果主張有 那他要舉證還有法庭上的攻防是很激烈的 你最好協同你母親出庭不要被法院的氣憤所嚇 照原先所預設的攻防答既可法官也是人 盡量表現可憐的一面還有要準備錄音機 因為對方隨時有可能對你們為恐嚇之行為
2006-11-30 11:39:2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阿豪 3 · 0⤊ 0⤋
1.不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以警察到達現場時間為主..如果警察到達現場..雙方都在就是不算
2.闖紅燈
以監視器畫面為主..雙方說的都不算數..警察不敢拿..就是沒闖紅燈..不然請警察拿出來當證據..
3.賠償
既然有做相關文件..應該有送到車輛肇事鑑定吧...看鑑定出來結果在說
如果沒鑑定..不能認定誰錯誰對(車禍雙方都有錯)..雙方都有錯..賠償就很難談了
4.警方有無偏袒問題
這是個人感覺部分..如果你覺得有..可以向其上級單位反應..
5.建議
既然沒人傷亡..可以和解就和解..沒辦法和解找各公所調解委員會
如果在沒辦法..抱歉..只有上法院互告一途
2006-11-30 09:19:5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
肇事逃逸的定義?
駕駛人開車撞到人,不管被撞的人有無受傷,只要駕駛人逃掉,都算是肇事逃逸。
2006-11-30 08:43:2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活字典 7 · 0⤊ 0⤋
我沒能力說警察有沒有袒護誰。我個人有一次車禍經驗。我在高速公路上,被右後方車擦撞 ,車頭向右猛偏衝過兩條車道,當時我用力把方向盤轉回左邊,驚魂甫定我發現車子還好好地向前走,就走了。不久,到目的地正在開會,手機響了,對方說是公路警察:[...你撞了別人的車怎麼沒處理就跑了 現在大家都在等你,快到...來!我們等你。]我循址去了那裡,才知道我剛居然撞到兩台車,真的一點都沒感覺。經過警察指導,我跟兩位受害人,算是和解了(我負責損壞修理),警察讓我們都簽結報告也就回去交差了。臨走時,其中一位女性受害人,質問警察:[她就這樣都沒事了嗎?肇事逃逸ㄟ]。你知道警察怎麼回答:[又沒有傷亡,哪叫肇事逃逸!]我當時也很納悶!所以,我覺得肇事逃逸應該有更嚴重的情況才算吧!說真的,我相信大部份的警察都不會害人。你母親如果有什麼損失,就對方要求賠償吧!平安就是福!祝你順利。
2006-11-30 08:39:52 · answer #8 · answered by 旋律 6 · 0⤊ 0⤋
其實認識的一定會幫忙,肇事逃逸不一定告不成,是他撞到妳麻麻的話,妳就算要和解也要請他把機車有損壞的地方或是有醫療的費用,請他們付清,一定要堅持看監視器的帶子,才不會被唬了!
2006-11-30 08:26:46 · answer #9 · answered by 酷寶貝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