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還記得清大 殺人案的 洪曉慧 嗎?為情把情敵放進筒子裡用王水「溶掉」
因為表現良好,法官說過兩年就可以放出來了~~是怎樣呢?
之前槍殺警察造成失明的「無期徒刑犯」關12年就可以出來啦~關半年就因「表現良好」可以出國玩!!!?我的媽~還有上次的士林之狼,電梯之狼、竹科帥哥電梯之狼,各位知道嗎?他們早就已經回到我們的身邊了~這些法官是怎樣,難道一定要 溶到法官的家人,狼到法官的妻女,他才會嚴格的判嗎?
我們還能安心的出門嗎....?????????
2006-11-30 05:21:56 · 15 個解答 · 發問者 violin 3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是呀~我們是一般人,也是不懂法律的人,考慮的方面也和法官不一樣。所以也難怪,法律就不是保護我們的,不是保護一般人的,也當然受害者都是我們這種不懂的人,沒含過法律的人........唉~如果他們殺人犯法的罪不至死,他們還有家庭要回去照顧,那被他們殺死的人就該死,他們都是沒有朋友,沒有家人的孤兒.....還好我沒有念法律.......不然可能我連基本的倫理都沒有了...
2006-12-01 06:11:44 · update #1
ㄧ般人的思維的確會跟法律人之思維有所不同,今天法律考慮的是將一個人關那麼久,剝奪其ㄧ生是否有其必要性?而非只是ㄧ般人所謂"殺人犯就該死"這種觀念,今天一個犯罪者被關所影響到的不只是犯罪被害人,如果犯罪者有妻兒有小孩又要如何生活?如果今天一個犯罪人只是ㄧ時失足犯下大錯又有必要毀了他的ㄧ生?
比如說殺人,單單是刑法上的殺人就可以很粗略的分成3種,我把法條列舉如下: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ㄧ般人最熟知的法條︿︿)
第 272 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3 條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單單殺人罪粗略的分類即有這三種,但殺人情況千變萬化,你又如何能預測?是非對錯太過主觀,很難說,請您別再拘泥於殺人者該死這種觀念搂。
有關強制性交: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到假釋,我們來看看刑法的規定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
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所以,不管犯罪多重,但只要罪不致死又有表現出悔意,法定假釋期間又完成即可申請假釋。
今天"「無期徒刑犯」關12年就可以出來啦"是不可能的。
2006-12-01 03:38:05 補充:
今天一個越是進步的社會往往法治程度就越高,只有古代社會才會拿著一本倫語用道德來斷罪.
2006-12-01 15:53:47 補充:
法律所保護的的確也還是"人",但除了人之外,在很多時候法律所保護的是社會秩序而不是"人本身",比如說今天你知道闖紅燈要罰鍰這個規定的立意在哪裡嗎?我們教授也曾問過我們這個問題......對於的個問題相信會有很多人會回答是"闖紅燈可能會撞到人阿""闖紅燈可能會發生車禍阿"之類.但這不是正確解答喔~~~
2006-12-01 15:58:29 補充:
其實這項法規的立意並非保護"人",而是避免社會秩序的混亂,避免今天大家都不遵守交通而導致的交通癱瘓,這在考慮層面上是不同的喔.我並未說殺人罪不致死,但是你又如何知道他該死?也許今天有人是刻意殺害一個人,但也許他不是故意呢?又也許她是因為"義憤"ㄧ時忍耐不住而殺人呢?又也許今天犯罪行為人是外國人、未成年、80歲以上呢?在這些狀況下規定都會有所不同喔。
2006-12-01 16:06:37 補充:
倫理觀念在一般人眼中的確非常重要,但是一個進步社會反而是法制會比較發達,今天我們的法律其實已經是非常注重所謂"中國人的倫理"了。我們法典裡明文要孝順父母,很多犯罪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即長輩)都要加重刑責。但是這種條文.....外國可是完全沒有喔!!!外國殺你自己爸媽跟殺路邊流浪漢是ㄧ樣的喔~
2006-12-01 16:09:42 補充:
唉。。。。宮刑?那他不就不能傳宗接代?如果他爸媽只有他一個兒子怎麼辦?強暴強姦的被害人的確在身體上已經受到創傷,但犯人會受處罰,被害人也可得到侵權的賠償,何以需要趕盡殺絕?
2006-12-01 16:15:13 補充:
殺人在刑法今天處罰的是當事人的行為!!!!而非是未了保護被害人,今天被害人的損失要由民法來請求賠償。何況,我告訴你,今天你新聞看到的不過都是小CASE罷了,強盜、偷謝固然可惡,但他所得到的錢財不過幾百萬、幾千萬,一個經濟犯的犯罪隨便就可以動輒數十億喔,你們為何只討論這種在電視上出現的小犯罪呢?
2006-12-01 16:18:03 補充:
重法警示大眾?我告訴你,今天只要人類還存在,犯罪就是無可避免,今天販毒處罰很重,但今天你看還有多少人在販毒?
犯罪不可能杜決的!
2006-11-30 22:16: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gainst Death Penalty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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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1 05:54:3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XGQMOMHONKRL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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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23:53:4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台灣法律的確判太輕輕輕輕輕了吧????????????????????????????????????????
不然為何新加坡人比台灣人守法??????????????????????????????????????????
不可能是台灣人比較劣質吧????????????????????明明是同品種!!!!!!!!!!!!!!!!!!
是新加坡刑責判比較重!!!!!!!!!!!!!!!!!!!!!!!!!!!!!!!!!!!!!!!!!!!!!!!!!!!!!
人只有自己當受害者才會知道犯罪者有多可惡!!!!!!!!!!!!!!!!!!!!!!!!!!!!!!!!!!!!!!!
2008-12-04 00:16:24 補充:
一個法官一個上位者應該體民所苦才對!!!!!!!!!!!!!!!!!!!!!!!!!!!!!!!!!!!!!!!!!!!!!!!!!
2008-12-03 19:14: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摩羯寶寶 1 · 0⤊ 0⤋
法官只能依法審判
目前我國的法律訴訟制度確實有保障壞人之感
即使法官想重判也是不可能
法官頂多幾分證據判幾分罪
覺得這樣不好 可以找立法委員來修法
2007-12-30 01:52:1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俊鴻 3 · 0⤊ 0⤋
拖怪勳 研究生3級,不知道是怎麼來的,和玩線上一樣練功嗎?你連問題是什麼都不會看?我是問刑罰,你在跟我說經濟犯的嚴重性,連問題都不會看就在這裡回答,像你這樣說話我看你被殺的機會可能還高點~
2006-12-08 06:02:4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violin 3 · 0⤊ 0⤋
附議
我認為強暴強姦犯!
若為累犯者~處以宮刑!!斬草除根以免吹又生對吧!
強盜者~應處以如新加坡鞭刑之!
竊盜累犯者~應處以烙印在手背上!並鞭刑之!
唯有重法並警示大眾~才有和平相處的日子!!!
2006-12-01 04:36:31 · answer #7 · answered by ©ó¼í ½² 3 · 0⤊ 0⤋
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救命ㄚ?ㄚ~!!!!!!!!!!!!!!!!!!!!!!!!!!!!!!!!!!!!!!!!!!!!!!!!!!!!!!!!!!!!!!!!!!!!!!!!!!!!!@45@@#$#$$%%^r&^%%*&^&^&*(^(!@@#$%#%^$&^%^%&*^*&^(^(*&*(&*&()&)&()&)&(**()&$@!#^#^#$@!
2006-11-30 16:09:35 · answer #8 · answered by U N I Q U E 3 · 0⤊ 0⤋
當然啦,「ㄧ般人的想法」大概都是像你這樣,我也可以理解啦!
但是,刑事政策的思維並不是「一般人的想法」,這也是一般人不能理解的地方,無法避免的鴻溝。
2006-11-30 14:03:29 · answer #9 · answered by 鑑古知今 7 · 0⤊ 0⤋
人命不值錢,
法律是站在有錢人那邊,
殺人放火不用坐牢太久,
這是現今的常態,
真希望那些大官們也能嚐嚐這些感覺,
就不會亂判了.
2006-11-30 05:47:03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雅娟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