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現況4層樓而地政事務所房屋建物登記只有1.2樓法律上會以哪一個為主呢?
2006-11-29 11:34:4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coco 4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如上述!!那該如何將3.4樓合法呢?
2006-11-29 17:10:22 · update #1
如上述!!那該如何將3.4樓合法呢?該如何辦理登記?
2006-11-29 17:11:01 · update #2
當初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時應該只有建築至二樓,所以只有1.2樓有辦理保存登記。3.4樓是否有課徵房屋稅呢?如想將3.4樓合法辦理保存登記,必須有「使用執照」及位置圖、平面圖…等,或者是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管前)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再依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保存登記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建築執造=>使用執照=>保存登記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需做二件申請案件)【第一件】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4.普通印章一枚(蓋章)※ 地政事務所測量員至現場勘測無誤後,會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領取”建物測量成果圖”後,再申請第二件 。【第二件】1.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2.登記清冊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3.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4.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份5.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6.普通印章一枚(蓋章)※1.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如需補正者,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補正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以駁回。※2.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即予以公告十五日。 ※3.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則予以登記繕狀;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者,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4.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收件收據及印章至領件櫃台領取建物所有權狀。(並可申請建物謄本閱覽內容是否有誤)【地政規費】第一件 建物測量規費:$4000元第二件 第一次登記規費:權利價值 2 /1000+書狀費一份$80元※ 若委託代書辦理則代書費約$5000元左右。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48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計收登記規費時,其權利價值,依下列規定認定之:一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二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第 79 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一 、 區分所有之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二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鎮、市、區)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一 、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二 、 門牌編釘證明。三 、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四 、 繳納水費憑證。五 、 繳納電費憑證。六 、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七 、 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八 、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 (鎮、市、區) 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第二項之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
2006-12-04 12:0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y-Shiuan 6 · 0⤊ 0⤋
您好:
承續之前多位網友的回答
很明確的您問題中的房屋只有1.2樓有做保存登記,擁有使用執照
那3.4樓的部分就是自行加蓋(增建)的,也就是所謂的違建
增建部份仍有價值,但是無法取得合法的使用執照
實務上,通常地政機關尚未知悉有增建的情形,所課徵的房屋稅就只針對1.2樓部分課徵
但是如果經過建物定期重新測量後,將會重新訂定課徵稅基,把3.4樓的面積計算進去課稅
然而我國法律很差勁的就是,稅要課,但是就是不給你違法變成合法,換句話說,3.4樓部分就永遠是違建
2006-12-13 17:30: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律師達人 6 · 0⤊ 0⤋
您指的法律上是那一類呢~有何用途,如果年代久的話,即使是要貸款也會貸不下來的,所以想問,您的用途在那,其實建物謄本上沒有記載的那算違建,也就是所謂的未保存登記建物,需有如樓上的回答之條件,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等等事宜
2006-12-08 18:29: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美娟 3 · 0⤊ 0⤋
以建物權狀上標示為主,其餘多出樓層為增建(違建)。
2006-11-29 11:55: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香草藍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