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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給點建議,急!!

我最近購買某舊大樓的五樓,進行裝潢工程,由于水管(厠所)原本有漏水,所以商請 4 樓住戶讓我們換管,起初他也答應,但是要求一些費用(15000) 我尚未答應,后來由于換管期間,不慎弄髒他的牀單,他就要求 6 萬,工程已經進行到一半,我不同意 6 萬這個價錢(感覺實在是獅子大開口),所以他就拒絕我們繼續施工,並且自行拆除我們原本已經換好的部分水管,還說不準我們的水管走他的天花版。施工期間,他經常自行進入我工地(5 樓),並且指指點點,還說不讓我們繼續施工。

請問,我能怎么處理來主張我的權益?我認為:
1。大樓管綫微既有,4 樓住戶無權拒絕我們做維脩
2。當初答應讓我們施工時,並沒有任何條件,施工到一半纔要求6 萬,不同意就自行拆除我們已經裝好的水管,有這個道理嗎?

法律上,我能怎么處理,纔能繼續進行我的工程,我能要求他賠償我們已經換好的水管嗎?

請各位幫忙,謝謝!!

2006-11-29 08:37: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GTR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嗯~個人認為:應該分成幾個部份處理!一.對於維修權力而言為法所允許,也就是說:您可以依法來主張進行維修!二.有關對方索求費用,應該有所憑據!對方不但獅子大開口,還蓄意毀損  您所合理裝設的管線、造成損失,已有勒索與毀損事實!建議您:應該拍照並蒐集對方藉機勒索及損毀所有物品證據,寄發存證信函    警告對方或找管理委員會(里長)協助化解紛爭或直接進行調解程序!三.對於對方擅自侵入您的建物範圍,可以警告對方不得再擅入或威脅他人  行使無義務之事,否則依法提出!!參考《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006-11-29 18:51: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合理當訓練.不合理當磨練.你們要不是溝通不當就是你找的工人.訓練太差.才會讓4樓開高價拒絕你們繼續維修.買個禮物.當面溝通.人說見面3分情.禮多人不怪.把問題談開.
我們去客戶家施工.都盡可能.地上放塑膠板.其他用塑膠布去蓋.盡可能要走時把地上雜亂的東西收一收.別造成居住者的不便.做的好客戶還會買飲料便當給我們吃.
所以你自己想一想.如果他叫工人去你們家施工.也發生相同的情形你不會生氣嗎.別把事處理的那麼僵.找包工跟你一起去4樓.跟4樓說說比你上法院還簡單.

2006-12-04 19:43: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愛家宅修 徐文國 抓漏水 7 · 0 0

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法條多看兩遍感覺就應該出來了,你當然有權要求,但是要視情況做最不打擾別人的方式處理,以及給予適度補償.

2006-11-29 16:16: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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