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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時跟一家公司發生了勞資糾紛,有去申請簡易訴訟也勝訴了。
對方允諾要付錢給我,但約好去領的時間都故意不在,所以我只好辦理強制執行。
想請問知道的大大:
1. 對方是公司,但薪水都是現金給付。若我知道對方負責人的銀行帳戶(但不知他有幾個帳戶!),依法是可以扣押他每個月的1/3的錢直到繳清為止。但要是對方知道後故意不在帳戶裡存款或故意提出,那我的強制執行還有效嗎?
2. 假若我去強制執行他的帳戶,那表示這個帳戶被我凍結了嗎?
3. 假若我辦強制執行他的帳戶,那我是不是可以讓這筆錢直接匯到我的帳戶?
4. 延續上個問題,若不能直接匯進帳戶,那是把那筆錢轉到法院我再去法院拿嗎?
5. 強制執行針對勞資爭議的部份有什麼有利的條文可以讓我寫在申請狀上呢?

2006-11-28 23:40: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嘉伶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有打去問書記官~但書記官回答我的口氣並不是說非常的好或不好.問他問題他都很精簡的回答,不然就要我自己打去問訴訟輔導處.但訴訟輔導處都很忙~打電話去有時還都沒人接.訴訟輔導就跟我說要我兩個挑一個執行.也沒多解釋~就叫我先申請到我原審的確定判決書再說(因為對方曾上訴,他們說要回溯到原審)~結果申請了一個月了還沒下來.問書記官~他竟說他沒收到申請,說要幫我查也等了兩個禮禮拜都還沒消息~實在有夠洩氣的>"<

2006-12-01 19:47:55 · update #1

LOOKLOOK 說的~"保留法院收狀並加蓋收件章的副本"?可是我申請強制執行時交遞出去後,對方檢查一下內容就收走了~沒有看到他加蓋什麼章ㄟ~!
而且我去申請強制執行時,他們說跟對方要的訴訟費用是另外要的,要我先申請被他們積欠的薪資後再說!那筆訴訟費可以跟對方要948元ㄟ~醬我還有機會再要回那948元嗎?

2006-12-08 20:16:16 · update #2

"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等相關費用由債務人等負擔"這一條我沒寫ㄟ!因為那個輔導課的人只教我寫薪資訴訟部份~所以訴訟費用不就拿不回來囉>"<

2006-12-11 11:01:34 · update #3

2 個解答

我也來提供一些意見供參考:
1.依你取得之執行名義(判決書)可執行不只有扣押存款而已,所以可以狠一點除扣押存款外,可真對其營業地點之動產聲請執行拍賣,舉凡機器、電腦、辦公家俱等。逼負責人出面解決。另外公司法第23條「1.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依上意負責人對你也負有賠償責任,扣押薪水可能徒勞無功,反而引起其戒心,不如直接扣押存款或不動產等
2.實務上只能針對執行命令送達對方銀行時,帳戶內所有的存款,待法院發收取命令拿到款項後,帳戶也就解除凍結了。
3.原則上收到執行命令後(扣押命令),可以據該命令直接連繫該銀行了解執行對方存款狀況,如果執行對象及銀行未於執行命令上抗告期限提出異議,就可再遞狀請法院核發收取命令。再拿收取命令付該銀行領錢,至於領取方式則不一,可以匯款、開票或領現金,此可跟該銀行確定,但領款人原則上一定是要你本人。
4.不一定,除非是有很多債權人同時執行該帳戶,才會轉到法院用分配方式領取。不然直接以收取命令領取即可。
5.執行名義(判決書)就是最好的工具,不須在用到其他條文。不過若實在查不到執行對象財產時,可引用強制執行法第20條「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請求法院要求對方對其財產做陳報。
以上供參考。另外各地方法院都設有諮詢台,有許多資深書記官可以詢問,不妨用這方式多多了解喔。

2006-12-02 10:57:41 補充:
先請教幾個問題:1.簡易訴訟結訴後,是否有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因為判決勝訴後,法院會將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若被告未提起上訴,一過抗告時間,你就可以遞狀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若被告提起上訴,就須在進入二審,此時你的判決書也沒法當成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006-12-02 10:58:33 補充:
2.對方上訴後,法院是否已判決你勝訴?若你已勝訴,一樣記得若被告未提起上訴,一過抗告時間,你就可以遞狀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其實訴訟期間你也可以先聲請假執行或假扣押被告存款、薪資,不動產、動產等,避免其脫產,但此程序又是另一章,須得提出訴訟金額三分之一現金或等同現金價值之債券作為擔保金聲請之。但此有一風險,就是你必須非常確信你能勝訴,否則敗訴則可能取不回擔保金。

2006-12-02 11:02:17 補充:
另外聲請執行時,法律並未規定限定只能執行其中一種標的,可一併聲請執行。另遞狀時一定要保留法院收狀並加蓋收件章的副本(自己要先copy好),如果書記官推託說未收到聲請,則拿給他看。畢竟大多數公務員服務態度不會好到那去,「拖」也是必然的:)。祝你順利!

2006-12-09 09:46:37 補充:
1.副本是指當你遞狀時可影印一份讓法院收狀人員加蓋收件章,作為留底用。下次遞狀要寄得。
2.強制執行的訴訟費用為聲請強制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通常遞狀時會在求償金額上再多列一條「取得執行名義及強制執行等相關費用由債務人等負擔」,若到時有執行成功,法院會將這一部份費用算到你的債權上。

2006-11-29 15:07: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angchieh 2 · 0 0

茲就問題逐一回答1.請先看你取得的執行名義,上面記載的債務人是誰,因為根據你發問內容 你是跟公司發生糾紛(債權債務關係),因此你應該是對公司帳戶執行, 對於負責人帳戶是"不能"執行的,除非負責人也是債務人,所以仔細看 勝訴判決的債務人是誰?如果他只是掛法定代理人那還不是債務人。2.就算你可以執行它的帳戶,也只有那一個時點(執行命令銀行收到時), 裡面的"全部"存款可以扣押,之後的都沒有。3.執行所得銀行會先匯給法院,法院再通知你去領取。4.對,去法院領扣押存款。5.強制執行法院是依據你的執行名義(勝訴判決)的內容,也就是法院准予 執行的數額去執行,跟勞資爭議內容已經沒有關係了。

2006-11-29 03:54: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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