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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教唆乙去打傷丙,但乙未能將丙打傷,則?
(A)乙犯傷害未遂罪(為啥不是這個答案呢?)
(B)甲犯傷害未遂罪
(C)甲不處罰(答案給的是這個)
(D)甲和乙為同時犯

2、甲教唆乙去殺害甲的父親丙,乙因而將丙殺了,則?
(A)乙犯普通殺人罪(答案給的是這個)
(B)乙犯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什麼不是這個答案呢?)
(C)乙犯殺人教唆罪
(D)乙犯教唆殺人罪

2006-11-28 03:59:1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松諺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因為傷害沒有未遂罪,請看法條第 25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第 277 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78 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你比較277與278就知道傷害罪沒有未遂犯2.這題也是看法條第 31 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所以乙沒有特定關係,處通常之刑"普通殺人罪"

2006-11-28 04:32: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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