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小弟,三年前因一級毒品勒戒,勒戒成功,但近來又犯安非他命,所以想請問這樣是否屬於是累犯還是初犯,因為一次是一級的,這次是二級的。那檢查官會如果判?是再勒戒?還是判行?是不是無法易科罰金?另因我這個小弟還是讀書,二年級,現在這星期就要開第一庭偵查庭了,如果案情明朗,那大約多少時要去執行呢?是否能拖到學業結束再去執行?如果可以,是要用什麼理由向檢查官?還是法官說什麼言論呢?希望對於法律或有經驗的人給予我六神五主的解脫!希望能得到專業的回答,請業餘的高抬貴手!
2006-11-27 00:33:2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們..兩個回答的內容都不一樣-_-
2006-11-28 09:18:31 · update #1
可以易科罰金?
2006-11-28 12:30:58 · update #2
您們兩個的回答,我很難抉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6113003591
請您們幫幫忙吧!
2006-11-30 07:32:13 · update #3
第一 不論第一級或第二級 都符合第10條的罪行 五年內再犯者 檢察官會起訴 讓法院去判 一樣要勒戒 戒完再判刑 易科罰金是可以的第二 因為還在就學 可以依此理由請求法院易科罰金或緩刑 或者判決須入獄服刑者 可請求檢察官緩期執行結論---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 一定要認罪 表達悔意 然後看能不能易科罰金或緩刑 我有個當事人也是累犯 結果是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006-12-01 09:33:44 補充:
本人使用累犯二字 係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再犯而言 與刑法中的累犯不同 因為特別法既有規定 當然就不用回到刑法的規定---補充說明
2006-11-27 03:34: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依據我在地檢署工作的經驗:
1.不算"累犯" 但屬於"再犯",依法應該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由於安非他命是二級毒品 有可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檢判的效果就是易科罰金 但你小弟在檢察官面前必須有足夠好的態度 並且有合適的理由 你說課業就是不錯的理由 但也看運氣 有的檢察官絕得吸毒的人是社會邊緣人,很可憐 也有認為這是社會亂源,一律起訴 .此外 你小弟有無其他前科也很重要
3.按現行法是不會受觀察勒戒了 如果被起訴法官判下來就去關 沒法延 除非再上訴
重點是在檢察官前強調幾件事
1.因為什麼非常不得已的原因才吸毒:如有受傷很痛 , 海洛因的癮很強受不了
2.自己也知道這樣不對,很後悔,自己也努力不想吸,以後不敢了
3.平常很認真在讀書 多久後就有文憑了 希望能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如果你小弟是成人 最近還有很多傷害 竊盜的案子 那就很困難
通常就起訴了
不過起訴後也別擔心
把上頭的1.2.3再說一次吧
說不定法官大發慈悲
如果你小弟吸毒時還未滿18歲
會適用少年規定 自然比較輕
2006-11-28 13:04:48 補充:
抓到到開庭 1月以上 3月內開庭到起訴 1月內檢察官決定起訴或簡判起訴到執行 若無上訴 起訴後法官約2月內判 無其他事由即執行
2006-11-28 21:34:21 補充:
再犯通常是判刑+強制戒治 不會再送觀察勒戒如果有正當理由 又背判易科罰金的刑 強制戒治部份也可以緩執行
2006-11-28 07:45: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臺北小陳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