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遺失,當天就報案,領車時發現尋獲時間是報案隔天.為深ㄇ警察沒立即通知車主領車.還相隔六七天ㄉ時間.而切警察到案時警察ㄝ沒第一時間說出尋獲時間.筆錄做完才發現,問ㄌ警員ㄝ一問不知.車停放在脫吊場沒貼封條.車ㄝ沒鎖.尋獲六七天ㄉ時間放在那,
車主要求採證.員警卻回答,採證後尋獲偷車人,理賠很難,講出者種話,我們懷疑那六七天ㄉ時間還有人涉嫌加偷車上ㄉ零件,車被偷ㄉ精空不是小事,員警就不能立即通知一定要那ㄇ怠慢ㄇ?
2006-11-26 22:03:2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軒A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其實有時人有失蹄,警察工作壓力也不小,想必是他忘了....另外,採證部份,一般派出所要採證通常要刑事局鑑識小組支援,就算他講的,就算你在手把上發現別人的指紋,也不代表他要偷車。目前全民指紋庫並未建立,軍方指紋庫跟警方指紋庫又不能互通,假如偷你車的人沒有前科,你也很難找到偷車人。
2006-11-28 01:33:49 補充:
我不知道你說的警察是那個轄區的,像以前看新聞評論節目,每個刑警要處理的都不只一件刑案,少都數十件亦有。
一般來講報案的人多,相對結案壓力就大,我有親戚在當制服員警,轄區內案子多也就算了,還是有破案的壓力。
2006-11-27 08:45: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超過份ㄉㄅ,有些轄區就可以那ㄇ輕鬆有些就這樣閒
2006-11-28 04:03: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軒A 2 · 0⤊ 0⤋
警察太過分!!
2006-11-27 15:18: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風泠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