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4年10月11日到fxx(奉克司)化粧品公司上班,擔任會計一職,可以用良心保證絶對認真努力並且真心付出,但最近發現老闆有貪污之嫌,與我理念不合;於今年95年10月11日離職,離職前有交接給新的會計,結果新的會計在我離職後兩天也離職了,公司便請我出面處理帳務問題。
可是我自認為已經沒有必要再回公司解釋或者再接交什麼,更何況是不歡而散,而且我又有了新工作。因此我並沒有理會.此時老闆說要告我侵佔零用金.
(有在知識+問過,結果公司並沒有任何動作,可能也知道不能亂告吧)
離職近2個月了,最近奉克司公司又被人檢舉沒有廣告字號任意在”網路”和”tvbx”和”x人我最大”刊登不實廣告以及隔離霜衛署字號是假的,而被人踢爆告到衛生局去,有人還去勞工局和勞保局告公司未加勞健保,公司同事告訴我,老闆又要告我,說是我去告發的,天哪!!!
請問:
1.我離職算是不告而別,公司可以告我嗎?不過,我也沒領剩下的薪水.
2.己經離職2個月了,公司也請了新的會計了,公司可以告我叫我賠償損失嗎?而且用什麼證明?
3.聽公司同事說,他把我記的零用金帳本故意滅失,還把一些單據丟掉,然後說金額不對,說是我拿走,他這樣可以用什麼名義告我?
4.如上述所言,我手邊都沒有留任何前公司的帳冊,我也提不出證明,2個月了,我也早就忘的差不多了,我該如何是好?
5.我可以用什麼方法反制他?他做壞事遭人舉發,全都怪到我身上,關我什麼事,他可以一直放話嗎?
6.總而言之,到底像我這樣不告而別,公司要告我什麼?我到底做錯什麼?他讓人檢舉,為何又牽扯到我身上?我要負什麼責?
2006-11-27 18:38: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Money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你的公司找了新的會計接替你職務,想必同意你離職,所以你離職怎算不 告而別。2.你不需要賠償損失,就算有事也是老闆的事。3.他要舉證是你拿走的才行。4.你如果上法庭出示留有前公司帳冊,你就麻煩大了;舉證責任在老闆。5.以靜制動,以不便應萬變,屆時再反控誣告。6.你不能算不告而別吧,你都還有交接新會計,公司不可能不知道你要離 職。7.老闆違法遭人檢舉本身就有錯,檢舉不法人人有責。
2006-11-28 03:44: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提告者要負舉證之責!!這是一般民法的常識版主用不著緊張,既然已交接清楚,且你沒侵吞公款,對方是要告什麼告??像立委豬公一樣,用嘴巴打打嘴砲,就算告了嗎??我的建議:等對方真的告了再來煩惱也不遲!!
2006-11-28 00:35:29 補充:
抱歉,筆誤!!是~立委諸公~才對!!
2006-11-27 19:34: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山城老怪 7 · 0⤊ 0⤋
業務交接應該都會有一本交接清冊,其中包含交接項目還有帳本發票單據及現金
還要負有當事人及交接人及老板的簽名蓋章,若沒有這ㄍ東西業務交接就算不清楚,若都有,老闆要告也告不成
2006-11-27 18:41: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葉子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