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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間以來常常聽到電視新聞探討陳致中、陳幸妤在法律中可能的罪嫌包含偽證、偽造文書BALABALABALA的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所以不討論他們的任何行為只光探討〝偽證〞此一部分我一直記得替直系血親作偽證基於〝人之常情〞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是不罰的吳淑珍不管犯了甚麼罪或是有任何嫌疑但總是陳致中、陳幸妤的直系血親(母親)所以它們為了維護吳淑珍而做偽證法律應該不罰還是這根本是我的誤解中華民國法律根本沒有這樣規定?

2006-11-27 18:31: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啟承 7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依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之規定,證人為被告之五親等內之血親而不拒絕證言者,不得令其具結;未具結,當然即不會觸犯偽證罪。

但依現行法,證人為被告之直系血親者,固得拒絕證言,然其不拒絕證言時,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外,仍須具結。是此證人即有觸犯偽證罪之可能,如該當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仍應負偽證罪責。


刑事訴訟法
【現行法,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 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 未滿十六歲者。
二 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修正前之舊法】
第 180 條
證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姻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
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
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之意義及效果者。
三、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關係
或嫌疑者。
四、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五、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者。

2006-11-27 21:1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城市遊俠 4 · 0 0

那為什麼檢察官叫大家放過另外兩個姓陳的
有錯就是有錯
那個檢察官把自己當成上帝了嗎?
他應該以最懷疑的角度看事情
然後在法院上決定另外兩個姓陳的是不是有錯
打個職棒都在懷疑是不是有放水球
誰知道起個訴有沒有利益交換

2006-12-04 08:51: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4 · 0 0

簡單的說:
你可以不要作證,保持沉默
但是一旦作證,就要負責

2006-11-28 09:36:15 補充:
SORRY 說的不夠準確
請看"城市遊俠"兄PO的條文
符合條文的人士可以拒絕作證的
但是如果決定要作證,而為虛偽陳述(違反內心所知)
就有偽證罪的問題

2006-11-28 04:18:1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根據刑法第一六八條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證罪乃侵害社會法益之罪,至於替直系血親作偽證是否不罰並無明文,法律也不可能不罰此行為,而是在於檢察官是否要起訴這個公訴罪,一切事在人為,司法獨立?不予認同!

2006-11-27 19:05:0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白色蛋塔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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