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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看過有關緩刑的說明,
但太過咬文嚼字,反而不太懂!
所以想請教各位大大,
緩刑會真正坐牢嗎?
緩刑後會有前科紀錄嗎?
什麼情況才能緩刑呢?
請勿轉貼相關資料,因為很難看懂,
希望徵求大大您「白話」一點的解釋,我才能了解,謝謝^^

2006-11-27 07:16:1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迎曦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壹、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
    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貳、緩刑之要件
    必須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
    不執行為適當者。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
    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
      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參、緩刑之撤銷
    一、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
        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肆、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犯了罪的人在什麼情形下,法院可以宣告緩刑呢?依據我國刑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宣告緩刑要符合四個條件:第一、法院判決的宣告刑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一些重罪是不可緩刑的,像殺人罪要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除非法院把法定本刑一減再減,從十年減到二年,才可以宣告緩刑,這種機會並不多,因為法院減刑也要有法律上理由,不是想減就可以減的。第二、從來沒有因為犯罪而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如果過去犯的罪是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罰金,就不生影響。第三、以前雖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經過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未曾再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第四、須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宣告緩刑除了要符合上面三種客觀的條件以外,還要有「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的主觀條件。究竟有沒有暫不執行為適當的情形,法院應該從犯罪的一切狀況、犯罪後的態度和國家的刑事政策加以審酌,並且有自由裁量的權限。所以,法院對於合於緩刑條件的案件,在審酌過後,沒有宣告緩刑,這件判決也不會產生違法的問題。

  有罪的判決所處的刑,同時被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只要判決確定,所宣告的刑,除了宣告沒收的部分仍然可以執行以外,都不必執行。等到法院在判決中所宣告的緩刑期間,最短二年最長五年期滿以後,緩刑沒有被法院用裁定撤銷,依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所宣告的刑就失去效力。與沒有犯過罪一樣。

  在緩刑期間以內,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緩刑被撤銷?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應撤銷緩刑依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兩種情形,第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第二、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
 

2006-11-27 07:21:5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ble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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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 16:32:5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最佳解答好像還是不白話耶

2008-03-10 08:54: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2 · 0 0

※緩刑之意義與概念 緩刑乃對初犯等輕微犯罪行為者,猶豫期刑之宣告,或暫緩其宣告之執行。倘犯人在法院宣告之缓刑期間內能夠潔身自好,而不在犯罪者,則不再為刑之宣告,或不再執行已宣告之刑。緩刑係為救濟自由刑之弊而設立之制度,如用之得當,且有完善之處遇與輔導制度之配合,必能發揮刑罰制度上之功能。※緩刑之要件一、被告須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被告所受之宣告刑期必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才有可能緩刑。另外,如果同時被判已複數罪名,雖然各罪的宣告刑期均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每個刑期加起來超過兩年的話,則不能得以緩刑。二、在此刑案未判決前,犯案者已經有另一個刑案已經被判定坐牢且未執行完畢,那麼目前還未判決結束的新刑案就沒有緩刑的權利。因為前一個刑案已經被判決了,現在又再犯,對於惡性慣犯者(犯案累累)是沒有緩刑的「優惠」的。而已經入監服刑完畢,出獄五年內沒有再犯案者(有期徒刑之宣告),也有緩刑的權利。三、被告須具有申請緩刑的條件,譬如:學生要完成學業無法入監服刑、病人因要住院養病無法入監服刑、職場人士需要工作賺錢維持家庭經濟開銷以致無法入監服刑等等事由,法院皆會接受被告之申請處以緩刑之處分。※緩刑的撤銷一、必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惟因過失犯罪者,即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二、得撤銷: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之規則,而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宣告。 ※撤銷緩刑的程序 緩刑撤銷的程序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緩刑之宣告一旦撤銷,即應執行裁判宣告之刑。※緩刑之效力一、宣告緩刑的效力    被告一經宣告緩刑,則其所受宣告之刑,及暫緩執行。由於緩刑在本質上應屬一種非機構性之社會處遇手段,故於刑罰暫緩執行之緩刑期間,應予受緩刑宣告者相當的處遇與輔導,以促其改過遷善。如此,才得以收緩刑之刑罰功能,且可避免使緩刑流於形式,而淪為一種司法制度上的寬恕而已,致令被害人忿忿難平,社會大眾亦難以接受緩刑制度。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故宣告之緩刑期間一經屆滿,而緩刑之宣告又未經撤銷者,則本所宣告之刑即失效,亦即視為自始未受刑之宣告。因之,被告所受之宣告若為徒刑,如經宣告緩刑,而於緩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亦不構成累犯。此外,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失其效力,兼指主刑與從刑而言,但專科沒收與單獨沒收不在此限。

2006-11-27 07:21: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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