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妻目前已離婚,前幾天他無故(未告知我)把小孩(2歲)帶走已多日,目前行蹤不明(有多次紀錄),現在我該怎辦?我實在受不了她蠻橫的行為(她帶走ㄉ晚上我姊有發現阻止,她強行帶走還把我姊推開),我想訴請法律動作 我該怎做ㄋ?請各位詳細得告訴我好ㄇ 謝 謝
2006-11-26 13:00:3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志忠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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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01:58: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MACKWMZGIKL 1 · 0⤊ 0⤋
你前妻的這個行為應該是違反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可以去派出所或地檢署,出示你擁有監護權的證明,就可以告發了。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006-11-27 15:42: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1.大人離婚 不要把小孩當雙方角力的籌碼 稚兒何辜?!
2.是不是探視問題沒談攏?
(雖不詳細情形為何
但基本上 孩子是她懷胎十月生的
就算離婚 只是父母雙方結束婚姻關係
但親子關係不受影響 她一輩子都是孩子的媽)
若起因是離婚後男方這邊藉故不讓她看小孩 帶走孩子也可能不得不的下下之策
2006-11-27 04:18: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直接報警,問警察事後能不能用綁架的法令來起訴他。
2006-11-26 13:25: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