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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母親之父)過逝後,舅舅不只叫他的眾姐妹拋棄繼承(據稱其已拋棄遺產給他兒子),也竟然叫我們這些外孫要印鑑證明?其動機為何?法律上干我們外孫何事?只為節稅還是怕若干年後向他兒子討?這合理嗎?

2006-11-26 03:33:1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外孫也是直系無錯,令我覺可笑的是母親及其姐妹均基於尊重傳統觀念均已拋棄繼承,但現在又來追外孫輩的印鑑證明來予節稅,實在令人頗為不悅,有義務一定要給他嗎?

2006-11-26 04:11:35 · update #1

為何他不想繼承呢?他兒子才二十多歲,這樣做的方便到底是什麼?一人決策簽拖到全家族,真是莫名奇妙,我諾不簽也徒嘆若何呀!

2006-11-26 09:24:55 · update #2

我在另外的知識看到類似的解答,可類推嗎?不過祖母還在喔!
====================================
1.外公與外孫算是直系血親二親等喔

2.如果外公過世
因為外孫之父母才是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外孫並非繼承人
所以並無繼承權可拋棄的
無須辦理也不能辦理

但是如果外孫之父母也不在
此時外孫因為是代位繼承人
所以要辦理拋棄繼承的話
外公的外孫,外孫女就要辦理唷

2006-11-26 09:32:08 · update #3

據稱要保有60%的遺產......原來金額如此XX..

2006-11-26 12:02:41 · update #4

3 個解答

「舅舅據稱其已拋棄遺產給他兒子」,表示他想將你祖父遺產給他兒子,
依據民法1176第5項,必須其他與舅舅同一順位的人都拋棄繼承,才可以輪到他兒子,所以「叫他的眾姐妹拋棄繼承」;至於「叫我們這些外孫要印鑑證明」,可能表示他想要你們這一代也拋棄,讓他兒子得到「全部」遺產。
遺產稅原則上是逃不了,除非有會計師傳授撇步(參閱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
業之財產。
三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
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四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
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
報補稅。
五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
部分。
七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一一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
證明者。
一二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
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
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一三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2006-11-26 05:42:5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朝威 1 · 0 0

1.要外孫的印鑑證明?

要印鑑證明的其動機在於要將遺產做協議分割或要你們拋棄繼承──將全部遺產過到你舅舅的兒子的名下吧。
不過,如果要作遺產協議分割或要你們拋棄繼承,也需要你們孫子輩的人自己同意才行。


2.法律上干我們外孫何事?

在法律上,第一順位(子女輩的)繼承人一旦全部拋棄繼承,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輩)繼承,這叫‘再轉繼承’。(詳見民法1176條第5項)


3.只為節稅還是怕若干年後向他兒子討?這合理嗎?

舅舅與母親均拋棄繼承,轉而向你們要印鑑證明,有2種可能。
(1).直接過戶給舅舅的兒子,以後舅舅過世後,不用再辦一次繼承。
(2).外祖父的遺產很多,免稅額及扣除額不足,故須要孫子繼承,以增加扣除額的額度。(免稅額:700萬,配偶:400萬,喪葬費100萬,繼承人扣除額:每人40萬。)


4.有義務一定要給印鑑證明來予節稅?

以法律觀點而言,不論是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一定要當事人同意才可行。
因此,除非你們個人同意拋棄繼承或協議分割遺產,否則並無給印鑑證明的義務。所以,印鑑證明與印鑑章別亂給別人,或隨便簽字。
但,如果加入所謂的傳統觀念或親情壓力,則屬個人的考量了。


5.為何他不想繼承呢?他兒子才二十多歲,這樣做的方便到底是什麼?一人決策簽拖到全家族,真是莫名奇妙,我諾不簽也徒嘆若何呀!

這個答案見第3點,你不簽,他們的確也無可奈何。


6.如果外公過世 ,因為外孫之父母才是第一順位之繼承人 ,外孫並非繼承人 ,所以並無繼承權可拋棄的 ,無須辦理也不能辦理 ?

答案見第2點,因為舅舅與母親這一輩均已拋棄,法律上,外孫已有繼承權,所以有繼承權可拋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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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之民法法條臚列於下:

拋棄繼承之方法:( 民 1174 )
( 1 ) 期間: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 2 ) 方法: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3 ) 效力: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 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為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姐妹。
4. 祖父母。

民 1140 :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 1141 :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 1176 :
1.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2.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4.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6.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7.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2006-11-26 11:39:0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因為你們也有繼承權

2006-11-26 03:39: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加強步兵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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