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一年前因為朋友介紹接觸情色論壇網站..因為好奇+好玩又剛好在測試HINET的免費網頁空間..於是就把在網路上抓到的一些色情圖片放到HINET空間並貼上論壇供人觀賞..事後就不以為意沒去理他..誰知這個月收到網路警察局的通知單..到場後發現這個行為已違反(兒童性交易防治法第33條)就被警察做了口供..前幾天又收到法院的被告傳單..再過幾天我就要出庭了..請問..針對這樣的事情我會被判什麼罪跟處罰? 還有..出庭時應該如何應對才能將傷害減到最輕.............
天啊!!!罪名竟然是兒童性交易罪....這個前科我怎麼辦啊........救命ㄚ........
2006-11-26 07:46:08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GOGOCC199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回覆..關於是不是33條.是我自行上網去查的..如您所說應該是屬於您說的情況..我在警察局做口供的時候就已經認罪了..也表示非常後悔..並沒有請律師的打算..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2006-11-26 18:56:20 · update #1
會受到怎樣的罰則?..
2006-11-26 18:57:33 · update #2
相關事實不明確,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回答,建議如有必要,還是請律師比較妥當;若經濟有困難,可至這裡尋求協助:http://www.laf.org.tw 。簡單扼要回答你的問題如下:如果你真的是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那大可不用擔心(但就你描述的情況,似乎不太像),因為該條僅有「行政罰鍰」的處罰: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新聞主管機關對於違反前項規定之媒體,應發布新聞並公告之。因為除非你是經由這網路論壇,否則不太可能會就這條處罰你;況且,就算真的用這條處罰,也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電信網路的主管機關)對你處罰,而不會跑到法院(你指的「法院」可能是「地檢署」)去。但你說你是去網路上抓的一些色情圖片而放置到網路空間並貼在論壇上供人觀賞,這種情形比較有可能的是觸犯該條例第28條,這相關的處罰便重很多:第28條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也就是說,若你是觸犯第28條的情形,那麼可能會有有期徒刑的罪,並且有可能會被併科鉅額罰金。若是如此,建議你找位律師比較妥當。當然,如果那些色情圖片確實是你放的,在下也建議你「認錯」(也就是認罪),和檢察官說你當初只是因為好玩、不知道那樣犯法,而你現在已經知道錯了,請檢察官從輕處罰、給你自新的機會。如果你沒有其他前科,又態度良好、表現悔意,檢察官給你緩起訴的機會應該不低(若你要認罪的話,也就不需要多花錢請律師,就表現你的悔意,通常就會得到不錯的結果)。以上,供參考
2006-11-26 08:16: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