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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有個人偷了東西藏起來,然後被店員發現,但是對方死不承認,後來店員有請對方先付錢,等到調閱錄影帶之後證實無偷竊行為將歸還該商品金額,後來對方有付了錢,但是還是矢口否認,店員又報了警,對方因有喝酒緣故離開現場,但對方剛急駛離開時,店員才看到發現該商品早被棄至於對方之車底下(地面),所以偷竊之商品並未帶走,而監視錄影帶證實對方有竊盜之行為,那對方是否構成竊盜罪?現行犯?竊盜未遂?或其他犯罪行為?
[[[[不要"複製一些他人版面的法令條文",只要知道是否構成犯罪,請PO上"跟此例相符合的條文"]]]]

2006-11-25 06:53:1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首先將相關條文臚列如下,以供判斷:

一、未遂犯:
依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5年5月17日修正)第25條規定: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普通竊盜罪: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及第3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民國95年6月14日修正)第88條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四、竊盜罪既遂、未遂之區別:
依民國84年8月23日84年台上字第4127號最高法院刑事裁判之裁判要旨:
【竊盜罪既遂未遂之區別,應以行為人已否將所竊之物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為標準。本件上訴人既將被害人戴國維之皮夾竊取,已移置於自己之實力支配下,斯時犯罪已屬既遂,雖然嗣後翻開皮夾察看,見皮夾內無錢當場丟棄,應與其已成立之竊盜既遂罪不生影響。】

其次分析如下:
所謂「竊盜既遂」,即「將所竊之物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本案某顧客經監視錄影帶證實將物品竊取,即已構成普通竊盜罪,縱使因遭人發現而付款,並棄置於其汽車底下,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參見上述裁判要旨)。「普通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三:即
一、所竊者須為他人之動產。
二、須有竊取之行為。
三、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該顧客於竊盜時及竊盜後駕車逃逸之前,即為現行犯,任何人均可加以逮補。今令其兔脫,即非現行犯,必須檢警人員始得逮補。

故本案屬竊盜既遂,觸犯刑法之「普通竊盜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6-11-25 09:08:4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ㄚ隆 3 ·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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